左某与宝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921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左延军,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昙城区街道东关村六组810号。
被执行人:宝春玲,女,1976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
本院在执行左延军与宝春玲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股息红利、金融理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钰滢
审判员张迪
审判员都吉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