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8/26 0:00:00

陈某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云03刑更2317号

罪犯陈某,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云0627刑初5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2月22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2022年9月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24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检察机关的意见为,罪犯陈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瑛

审判员 唐 志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