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8/26 0:00:00

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川34刑更1331号

罪犯齐少清,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川340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少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22年3月6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4年8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24年8月10日以该犯涉嫌漏罪,可能会改变原审判决,且该犯明知自身有漏罪,不主动交代,不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按照实质化审理的要求,不符合减刑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请求撤回罪犯齐少清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撤回对罪犯齐少清的减刑建议。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