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审结时间】:2024/8/27 0:00:00

贷款诈骗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辽刑申142号

朴晶光:

你因原审被告人朴晶明贷款诈骗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刑初1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23)辽刑终31号刑事裁定,以“朴晶明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朴晶明贷款诈骗犯罪事实有证人孔某、赵某1、于某、何某、王某1、王某2、郭某、崔某、吴某1、邵某、牛某、沈某、杨某、焦某、吴某2、杜某、王某3、赵某2、陈某、王某4、帅某、陆某、丑斌、李某1、孙某、王某5、王某6、李某2、庄某、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2.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档案、3笔1亿元承兑汇票档案、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档案、宝鑫冷弯公司在金泉银行申请办理5000万短期贷款档案、结算通知、关于变更收益分配银行账户的函、洼82块历年采收销售合作油明细表、财务专用章样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财务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洼82块历年未销售合作油明细表、民事裁定书、记账凭证所得税汇算报告、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档案、对审计报告的记录、辽阳银行、吉林银行、华夏银行、锦州银行出具的情况介绍、情况说明、财务报表及民事诉讼相关材料、李春璞出具的情况说明、富象油气公司、亚联基业公司、北京力道星经贸有限公司的纳税信息、财务报表、富象油气公司、亚联基业公司、北京力道星经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工商信息、不动产产权登记(查询)信息、转款往来的说明、银行交易信息、李娟出具的情况说明、富象油气公司的企业信用征信报告、朴晶明的个人信用报告、短期借款及融资服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审核报告、审阅报告、公安机关及鞍山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朴晶明等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并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朴晶明作为富象油气公司、亚联基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富象油气公司无实际偿债能力、无营业收入,亚联基业公司无担保能力、无营业收入,朴晶明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拖欠多家商业银行大量贷款及民间借贷的情况下,为获取资金,虚构资金用途,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购销合同》,编造财务资料,将虚假的证明文件提交给鞍山银行,先后获得三笔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并最终变更为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通过制作虚假的《结算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虚构3.6亿元的原油销售收入,获得鞍山银行2.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案涉2.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及三笔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未被朴晶明按《购销合同》的约定使用,而是主要用于偿还多家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故被告人朴晶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骗取鞍山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你提出朴晶明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申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及本案在卷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你向本院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