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琼0105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文盲,海南聚福废品回收物质有限公司老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因本案于2024年1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云舟,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男,1993年1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硕士研究生,海南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遣至中化学建设(海南)有限公司01地块项目物资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因本案于2024年1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海口市XXX秀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文瑞,海南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颜凤娇,海南鼎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许XX,曾用名许洪剑,男,1995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中化学建设(海南)有限公司01地块项目物资部材料员,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因本案于2024年1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海口市XXX秀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丽旋,海南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秀检刑诉(202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刘X、许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后因案件审理需要,于2024年5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相啸、书记员傅啟立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杨X及其指定辩护人云舟、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江文瑞、被告人许XX及其辩护人邱丽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刘X时任中化学建设(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学公司)中国海油深海能源开发总指挥部基地项目01地块物资部经理,负责监管工地废旧物资的去向,同时核对过磅单数量并签字,被告人许XX时任中化学公司中国海油深海能源开发总指挥部基地项目01地块物资部材料员,刘X是许XX的直接领导,刘X安排许XX负责在地磅处给过磅车辆拍照,并负责处理该地块废旧钢筋头。
2023年8月初,被告人杨X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刘X,杨X为取得进入01地块工地收购废旧钢材和废铁等材料的资格,向刘X提出以2650元左右一吨的价格收购并承诺给刘X每车次3000元的好处费,希望刘X对其进场资格予以关照和日常监管中允许其有偷磅行为,刘X表示同意并安排杨X进场。2023年11月期间,杨X又找到被告人许XX,让被告人许XX在车辆装好废旧钢材和废铁等材料过磅称重时修改重量,并承诺按扣掉的材料重量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向许XX支付好处费,许XX表示同意。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期间,杨X进场后通过在三辆货车(车牌号为×××、×××、×××)上加装水箱,并事先在水箱内加满水增加货车重量,再让司机驾驶车辆至工地过磅称重,过磅称重后将水箱里的水放空的方式,使装好废旧钢材和废铁的货车在过磅机器称重时显示的重量远低于实际重量,期间被告人许XX在部分车次过磅时修改磅数,被告人刘X明知杨X存在上述偷磅行为,仍在材料过磅时放松监管并在过磅单上签字上报公司。被告人杨X从01地块拉出废旧钢材和废铁后均直接运到海榆中线6公里处卖给海口建行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公司)。
根据中化学公司提供的过磅单统计,被告人杨X一共从01地块搬运了20车次的废旧钢材和废铁,分别是2023年8月6日2车次、8月27日1车次、9月14日1车次、10月3日1车次、10月17日1车次、11月18日3车次、12月6日3车次、12月23日5车次、2024年1月1日3车次,共计66.63吨。根据建行公司入库单统计,被告人杨X累计向该公司出售废旧钢材和废铁19车次,共计223.23吨。
杨X出售废旧钢材和废铁的数量与其从工地拉运废旧钢材和废铁的过磅数量差额为156.6吨;经鉴定,该156.6吨废旧钢材和废铁的价值为393060.6元;其中包含许XX于2023年11月18日修改地磅计数侵占3吨废旧钢筋、2023年12月6日修改地磅数量侵占12吨废旧钢筋,2023年12月23日修改地磅计数侵占28.5吨废旧钢筋、2024年1月1日修改地磅计数侵占8吨废旧钢筋,共计51.5吨,经鉴定,该51.5吨废旧钢筋价值为129910元。杨X从中分得228060.6元、刘X从中分得59000元,许XX从中分得106000元。
2024年1月23日,中化学公司向海口市XXX秀英分局报案;次日,被告人杨X、刘X、许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事实;案发后,杨X及其家属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214400元,并向被害公司中化学公司退赔100000元,刘X已向被害公司中化学公司退赔59000元,许XX已向被害公司中化学公司退赔106000元,三被告人均取得被害公司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1处扣押了×××货车、×××货车、×××货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刘X、许XX及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报案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有(无)违法前科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缴款单、收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入库单、转账记录、过磅单、照片、情况说明、劳动合同、废旧物资处置签证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提取笔录、提取清单等书证,证人林某、邓某、孙某、王某1、王某2、潘某的证言,被告人杨X、刘X、许XX的供述和辩解,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伙同刘X、许XX,利用刘X、许XX的职务便利,在中化学公司处理废旧钢材和废铁材料过程中,通过往车辆水箱注水以及修改过磅数量等方式,非法侵占该公司财产,其中被告人杨X、刘X侵占公司废旧钢材和废铁价值共计393060.6元,被告人许XX侵占公司废旧钢材和废铁价值共计1299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刘X、许X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X、刘X、许XX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刘X、许XX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刘X、许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X、刘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许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杨X、刘X、许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许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14400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化学建设(海南)有限公司;扣押在案的×××货车、×××货车、×××货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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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冯南茜
人民陪审员 王丽燕
人民陪审员 洪文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苇
书记员 杨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