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冀0203刑初4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朝,男,1995年6月12日出生,生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2023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19日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溪,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202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朝犯诈骗罪,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冀唐北检刑补诉〔2024〕7号补充起诉决定书于2024年7月30日提出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朝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4月份至2023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朝虚构可以帮他人办理廉租房的事实,并以收取代办费、押金、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为由,在唐山市路北区、唐山市路南区境内,单独或伙同其哥张某顺(另案处理),骗取被害人曹某、被害人王某、被害人张某波、被害人葛某新、被害人尹某、被害人程某、被害人吕某勇、被害人袁某蕊、被害人张某轩、被害人张某华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43637.8元。
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朝伙同张某顺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甲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1700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朝退还李某甲人民币17000元。
2022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朝伙同张某顺以帮助被害人张某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701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2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朝伙同张某顺以帮助被害人张某霞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霞人民币47885.2元,用于个人消费。
2023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朝被民警传唤至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警大队。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朝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朝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张某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其哥张某顺不知道事情真相,只是帮助其做一些辅助事项。
指定辩护人王溪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2.量刑方面,被告人张某朝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份至2022年10月份期间、2023年4月份至2023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朝虚构可以帮他人办理廉租房的事实,并以收取代办费、押金、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为由,在唐山市路北区、唐山市路南区境内,单独或伙同其哥张某顺(另案处理),骗取被害人曹某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张某波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葛某新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尹某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程某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吕某勇人民币28909.6元、被害人袁某蕊人民币28909.6元、被害人张某轩人民币28909.6元、被害人张某华人民币41909.6元、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700元、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7010元、被害人张某霞人民币47885.2元,合计人民币321233.6元。
2023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朝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24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朝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等材料证实,2023年11月11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2023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张某朝以帮别人办理廉租房为由诈骗,于当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20时,将张某朝传唤到案。
2.被告人张某朝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张某朝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现实表现一般。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23年3月份,张某朝让其帮忙转发他可以办理廉租房的朋友圈广告,并许诺给其好处费。2023年4月11日,其朋友葛某新、嫂子王某找其办理廉租房,当天二人通过微信每人给其转了2万元,其转给了张某朝。之后其亲友邵某、尹某、张某轩、袁某蕊、吕某勇、程某、张某华、曹某、张某波通过其办理廉租房,张某朝说可以办理,并收取了办理费用,还签订了代办协议。尹某、吕某勇在签协议的时候,张某朝有事,就让张某顺代签的。
4.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2023年4月份,其看李某乙发朋友圈说他能办廉租房,就找李某乙办廉租房。2023年4月15日,李某乙让其交35000元,其向李某乙提供的账号转账35000元,李某乙帮其与张某朝签订代办协议,这时候才知道是张某朝办,李某乙承诺两个月办完。2023年5月23日,李某乙说要交押金、水电费等共计7469元,其就通过微信转给李某乙。到了2023年9月份房子没下来,其就找李某乙退钱,李某乙联系张某朝,后来张某朝通过微信转账将钱款退给了其。
5.证人肖某琳的证言证实,2022年10月份,其通过田龙办理廉租房,后来才知道是张某朝办的,先后交了7万元,房子一直没办下来,其就追着要钱,把钱要回来了。
6、证人崔某民的证言证实,其是MAX酒吧的营销,张某朝经常来酒吧消费。张某朝给其转账均是在酒吧买酒的钱。张某顺是张某朝的哥哥,他俩总是一起来酒吧消费。张某顺也经常来找其买酒,也是通过微信转账付款。他俩消费的钱说是帮别人办廉租房所得的好处费。
7、证人刘某恒的证言证实,张某朝给其转账的钱都是还其借款,张某朝没有工作,听他说过他可以帮别人办房。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22年,其听别人说张某顺在给别人办廉租房,就找张某顺办,2023年3月,办第一套房给张某顺转了23000元,2023年10月,张某顺让其给张某朝转水电费、房租等7678元,其通过张某顺办理第二套廉租房,给张某朝转了15000元,都是张某顺让其转给张某朝的。后来,房子没办下来,其追着张某顺、张某朝把钱退了。
9、证人张某珺的证言证实,其曾与张某顺搞对象,张某顺说他认识唐山市住建局的领导,其老叔张某听说后,就找张某顺办理廉租房,向张某顺转账2万元,后来张某朝又要房租和物业费,张某让其通过微信向张某顺转了6510元。
10、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证实,2023年4月份,其通过李某乙的朋友圈得知他认识的人能办廉租房,就想办一个,其朋友吕某勇也想办。2023年4月26日,李某乙、张某顺、吕某勇和其见面,吕某勇和其分别与张某顺签订代办协议,其于当日给张某顺转了2万元作为代办费,房子一直没办下来。后来张某朝说过他和张某顺是一码事,谁都能办廉租房,有事问他俩都行。
11、被害人吕某勇的陈述证实,2023年4月26日,其给张某顺转了2万元作为办理廉租房的代办费,后又通过微信给张某顺转了8909.6元,这是张某顺向其要的押金、房租等费用,但房子一直没办下来。一开始说是张某顺办,后来张某朝说他和张某顺是一码事。
12、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实,2023年5月9日,其与李某乙、张某朝签订代办廉租房协议,给张某朝转了25000元代办费,但房子一直没下来。2023年5月10日,李某乙通过微信向其转了3000元,2023年10月15日,李某乙给了其14000元现金。
13、被害人袁某蕊的陈述证实,2023年4月28日,其被张某朝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了2万元,2023年5月26日,又被张某朝以交押金等为由骗了8909元。
14、被害人张某轩的陈述证实,2023年4月28日,其被张某朝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了2万元,2023年5月28日,又被张某朝以交押金等为由骗了8909.6元。
15、被害人张某华的陈述证实,2023年5月10日,其被张某朝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了33000元,2023年5月27日,又被张某朝以交押金等为由骗了8909.6元。
16、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实,2023年5月11日,其通过李某乙被张某朝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了4万元,2023年11月12日,李某乙退给其15000元,损失25000元。
1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23年4月11日,其通过李某乙办理廉租房,向李某乙转账2万元,后来补签代办协议时得知是张某朝办的,直到现在房子也没有办下来。
18、被害人张某波的陈述证实,2023年4月17日,李某乙帮其办理廉租房收取了其35000元,至今没办下来,钱只退还了15000元。
19、被害人葛某新的陈述证实,2023年4月份,其通过李某乙办理廉租房,是张某朝操作的,交了2万元代办费,房子没办下来。
20、被害人张某霞的陈述证实,2023年5月至6月,其因托人办理廉租房被张某顺诈骗47885.2元。
2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2月11日,其与张某顺签订代办廉租房协议,房子没办下来,被诈骗了。其直接转给张某顺2万元,通过其侄女张某珺转账6510元,后来其又转给张某顺500元,共计被骗27010元。
2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之前是MAX酒吧销售,张某顺、张某朝两兄弟总去MAX酒吧喝酒,张某顺对其说可以办理廉租房。2022年1月至10月期间,张某顺、张某朝以帮其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其钱款21700元。2023年1月18日,张某朝通过微信转给其17000元。
23、同案人员张某顺的供述证实,其收取的尹某、吕某勇的代办费都是替张某朝代收的,钱都给张某朝了,张某朝没有能力为别人办理廉租房,张某朝一共收取了10个人左右的费用,大概20多万元,其和张某朝多次去酒吧消费。2022年至2023年,其因以能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他人钱款被抓获,2023年6月份,被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月,其和张某朝以办理廉租房名义收取李某甲钱款。2022年2月11日,其前对象张某珺曾经听张某朝说过可以帮人办理廉租房,张某珺就告诉了她叔张某,其与张某签订了代办廉租房协议,并收取了代办费,其将钱款转给张某朝。2023年5月,张某霞找其办理廉租房,其收取了钱款交给张某朝。
24、被告人张某朝的供述证实,2023年,其没钱花了想骗钱用于自己日常消费和偿还欠款,就和别人说其可以办理廉租房。2023年4月份,李某乙联系其问是不是可以办理廉租房,其说可以。经李某乙介绍,其以办理廉租房代办费为由收取了葛某新、王某、邵某、张某波、尹某、吕某勇、张某轩、袁某蕊、程某、张某华、曹某钱款20多万元。钱款用于自己挥霍、消费。与尹某、吕某勇签代办协议时,因其当时不在市里,就让张某顺代签了。其于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份,其收取了李某甲、张某霞、张某代办廉租房费用,李某甲向其要过办理廉租房的钱,其退给了他17000元。
25、微信转账记录、代办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朝以办理廉租房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代办协议,其中部分协议是张某顺签署的;被害人向被告人张某朝、证人李某乙、同案人员张某顺的转账情况以及部分被害人收到退款情况。
2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被害人张某轩、张某华辨认出张某朝;证人邵某辨认出张某朝、李某乙;证人崔某民、陈某辨认出张某朝、张某顺;证人刘某恒辨认出张某朝;被害人李某甲辨认出张某顺、张某朝;被害人张某霞、张某辨认出张某顺;证人张某珺辨认出张某朝、张某顺;张某顺辨认出张某朝。
27、提取笔录及微信账单证实,公安机关对张某顺手机中对张某朝案发时使用的微信账号×××ao、×××88的涉案微信账单进行提取,张某朝收到被害人钱款的情况;对张某顺微信账号提取情况。
28、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朝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朝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未对全部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依法不能构成自首,其对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指定辩护人王溪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朝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朝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朝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量刑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12日起至2029年5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被害人退赔人民币321233.6元。包括:被害人曹某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张某波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葛某新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尹某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程某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吕某勇人民币28909.6元、被害人袁某蕊人民币28909.6元、被害人张某轩人民币28909.6元、被害人张某华人民币41909.6元、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700元、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7010元、被害人张某霞人民币4788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新蕊
人民陪审员 高 玢
人民陪审员 田淑梅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