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黔0581刑初380号
公诉机关黔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育,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黔西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1年7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4年4月10日被抓获,同年4月11日被黔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黔西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永茂,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黔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黔市检刑诉(2024)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育犯盗窃罪,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育及其指定辩护人冯永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黔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育因欠债,打算盗窃他人财物牟利。2024年4月9日23时许,龙某育驾驶租赁的贵F9****号白色五菱牌面包车在中坪镇黄泥坡社区茶山一带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龙某育发现被害人李某所管理的一台挖掘机停放在黔西市中坪镇黄泥坡社区茶山狼鸡林(小地名)公路旁,遂趁四周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的拔油器、胶管等将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抽入自带的油桶中,驾车逃离现场。经黔西市区域经济发展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346.4元。被盗柴油经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李某。
公诉机关提交了汽车租赁合同、扣押、发还文书、成品油出库单、证人周某洪、向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龙某育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其照片、视听资料光碟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某育系累犯、坦白、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育九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某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龙某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龙某育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龙某育驾驶其租赁的贵F9****号白色五菱牌面包车窜至黔西市中坪镇黄泥坡社区茶山一带寻找盗窃目标。次日凌晨,龙某育发现被害人李某所管理的一台挖掘机停放在黔西市中坪镇黄泥坡社区茶山狼鸡林(小地名)公路旁,遂趁四周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的拔油器、胶管等将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抽入其自带的油桶中,并驾车逃离现场。经黔西市区域经济发展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346.4元。后被盗柴油经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李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核实的汽车租赁合同、扣押、发还文书、成品油出库单、证人周某洪、向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龙某育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其照片、视听资料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关于被告人龙某育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龙某育所具有的相关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龙某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鉴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对扣押于黔西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胶管、拔油器、油桶、背篼,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易德荣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贵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