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鄂0112刑初485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2019年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还,曾用名郑士怀、郑某进,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1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东检刑诉〔2024〕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郑某还犯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谭玉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郑某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1日,被告人赵某以人民币3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在本市江岸区秋桂街19号汉口花园六期20栋2单元1001室向黄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和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
2024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赵某以300元的价格在本市江岸区秋桂街19号汉口花园六期20栋2单元1001室向黄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
2024年1月16日,被告人赵某以420元的价格在本市江汉区唐家墩路顶琇国际城的楼梯间向翁某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和甲基苯丙胺2小袋。
2024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以580元的价格在本市江汉区唐家墩路顶琇国际城的楼梯间向翁某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
2024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以440元的价格在本市江汉区唐家墩路顶琇国际城13楼楼梯间向翁某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和甲基苯丙胺2小袋。
2024年1月20日晚上,被告人赵某以440元的价格在本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和田门诊(金银湖店)门口向翁某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和甲基苯丙胺2小袋。
2024年1月25日中午,被告人赵某以320元的价格在本市江岸区秋桂街19号汉口花园六期20栋2单元1001室向黄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
2024年1月28日上午,被告人赵某以1060元的价格在本市江汉区唐家墩路顶琇国际城楼梯间向翁某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颗和甲基苯丙胺2小袋。
2024年1月28日晚上,翁某斌以47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赵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和甲基苯丙胺2小袋,被告人赵某以44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郑某还购买,郑某还收取毒资后,将毒品藏匿在本市江汉区唐家墩路顶琇国际城18楼楼梯间,并将藏毒地点告知赵某,赵某告知翁某斌,翁某斌在上述地点将毒品取出后吸食。
被告人赵某、郑某还后均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郑某还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郑某还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赵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郑某还具有毒品再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还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到(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翁某斌、汪某秀的证言;被告人赵某、郑某还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某、郑某还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郑某还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赵某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郑某还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郑某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11日起至2027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所获毒资人民币三千九百三十元、被告人郑某还非法所得四百四十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柏莲
人民陪审员 陈启芳
人民陪审员 陈利芳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