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0225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杰,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3年8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9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1月3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4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24〕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杰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久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以来,被告人于某杰同于某滨(另案处理)、肖某红(另案处理),利用其注册成立的“兰考县某某培训有限公司”,对外承诺C1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包过”,先后组织王永奎、胡文闯、陈勇等多名考生前往山西晋中、河南许昌、开封等地,以作弊方式通过C1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非法获利10000余元。
另查明,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于某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于某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于某杰利用其注册成立的“兰考县某某培训有限公司”,对外承诺C1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包过”,先后组织王永奎、胡文闯等多名考生前往河南开封、许昌,组织陈勇前往山西晋中,以作弊方式通过C1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非法获利10000余元。
另查明,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于某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2024年7月30日,于某杰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于某杰供述、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杰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杰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杰自愿认罪,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杰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于某杰退缴的违法犯罪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瑛瑛
审判员 张令花
审判员 张相东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