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1421刑初323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威,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3月17日投案,同年3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丛凯、周正,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2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威犯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威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吕某威将其名下的豫NS****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霞,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吕某威在商丘市车管所补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又用该车向“聚人贷”商丘分公司抵押借款4万元,因未履行还款义务车辆被“聚人贷”公司收走。案发后,吕某威已退缴5万元现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威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提交了被害人刘某霞的陈述、证人胡某锋、杨某明、石某忠、张某等人的证言、机动车登记证书、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党员身份证明、党员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二手车交易协议书、收到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车牌申请书、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行驶证、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接警记录、商丘市车辆管理所证明、港联不动产服务(武汉)有限公司证明、退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吕某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威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发表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吕某威违法所得5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某霞(已由公安机关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卫民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