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刑终77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广东省梅县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梅州市梅县区。因本案于2023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薛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犯走私武器罪一案,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2023)粤03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梁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扣押在案的赃物枪支、配件,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上诉人梁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梁某犯走私武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刑初3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永斌
审判员 周 彦
审判员 李翔晖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铭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