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审结时间】:2024/8/29 0:00:00

那某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通知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4)新刑申74号

那某:

你因犯诈骗罪、受贿罪、行贿罪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刑终92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那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收受张某32.5万元,不构成受贿罪;那某向玛某行贿8万元的证据只有证人证言,可信度极低;本案存在非法羁押和刑讯逼供行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恩某、托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你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收受张某的现金,为其谋取利益,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呼图壁县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玛某行贿8万元,你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以上事实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项目实施方案、《真实性承诺书》等申报材料、项目资金相关文件、票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昌吉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1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当时任呼图壁县某乡某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并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结合你实际履职情况,你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你提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关于回避主体的规定。关于非法羁押及刑讯逼供的申诉理由,在案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判结合你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依法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