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8/29 0:00:00

方某杰强奸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裁定书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赣08刑更479号

罪犯方某杰,男,2004年1月4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赣0724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某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方某杰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赣07刑终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认为,罪犯方某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建议对罪犯方某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某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吉安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方某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的改造表现情况、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应适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某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红

审判员  肖建文

审判员  王东平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