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8/29 0:00:00

吴某红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2024)赣1123刑初143号

公诉机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红,男,1968年8月4日出生,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仙岩镇吴家社区天东间85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次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4年5月1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5月3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2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红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炉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4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红利用电瓶、电线、抄网等组装的电鱼工具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的玉山县仓溪仙岩镇埂头村河段非法电鱼,共电获鲫鱼、泥鳅、胖头鱼等各种鱼种300-400克。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吴某红的供述,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情况说明、证明、禁渔公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应当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红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2024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红利用电瓶、电线、抄网等组装的电鱼工具,在玉山县**镇**村**段非法电鱼,共电获鲫鱼2条、泥鳅25条、胖头鱼1条、白条鱼3条,重约300-400克。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吴某红所有的电鱼工具一套以及电获的鲫鱼2条、泥鳅25条、胖头鱼1条、白条鱼3条。

另查明,2020年12月20日,玉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了《玉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渔的通告》,通告明确了禁渔的范围包括金沙溪全域、玉琊溪全域、仓溪全域等河段,案涉的玉山县**镇**村**段属于仓溪流域;仓溪全域禁渔的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再查明,被告人吴某红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20年9月21日被释放,缓刑考验期为2020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红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明知仓溪全域系禁渔区的情况下仍然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红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红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前罪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吴某红被扣押的电鱼工具一套,系犯罪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红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撤销玉山县人民法院(2020)赣1123刑初133号被告人吴某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与本次所判刑期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

二、被扣押的电鱼工具一套,由扣押机关玉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被扣押的鲫鱼2条、泥鳅25条、胖头鱼1条、白条鱼3条由扣押机关玉山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汤战生

审判员  郑建平

审判员  徐杨龙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