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沪7101刑初196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XX市,XX,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XX市XX区,现居住于湖北省XX市XX区;2019年8月1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被告人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及电话卡等完成注册,开设淘宝网店。期间,被告人唐某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渠道采购具有男性壮阳功效的“东革阿里咖啡”,进而通过其所开设的淘宝网店销售至全国多地。2023年4月7日,其以人民币188元的价格向位于本市松江区的买家吴某出售涉案“东革阿里咖啡”20袋,后吴某将所购买的“东革阿里咖啡”部分转赠给朋友张某。
2023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9月26日公安机关自张某处调取涉案咖啡12袋。经检验,上述咖啡中检出他达拉非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XX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法院审理阶段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8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XX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
(XX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涉案的有毒、有害食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艳杰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