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8/29 0:00:00

陈某袭警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4)津0105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帅,男,1980年9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因本案于2024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刑诉〔202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帅犯袭警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6月1日凌晨1时许,在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晋达广场对面马路边,被告人陈帅醉酒后与刘钊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陈帅女友刘某某报警。民警张愚、周靖博、辅警田玉宝、李晓龙接指令出警,到达现场后依法执行公务,期间陈帅先后多次辱骂、推搡执行公务的民警,并于当日3时23分两次用拳头击打张愚右侧肩部,于3时24分用手扇民警张愚左侧面部,造成张愚头部外伤。经鉴定,张愚面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24年6月1日,被告人陈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4年8月5日,陈帅家属代其赔偿了被打民警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帅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帅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帅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帅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帅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帅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陈帅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芳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