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赣01刑更3709号
罪犯彭某俊,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7日作出(2006)宜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某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彭某俊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赣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以(2008)赣监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以(2011)洪刑执字第7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8月30日以(2013)洪刑执字第42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于2017年3月10日以(2017)赣01刑更18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1月30日以(2019)赣01刑更69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
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7月31日提交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彭某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某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4年5月获得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因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次减刑提交缴纳罚金10000元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彭某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某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 伟
审判员 朱 燕
审判员 黄燕萍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