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行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8/30 0:00:00

彭某某行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024)青0104刑初244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延福,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77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24年3月20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4)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延福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延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彭延福因资金紧缺,找到时任市某某集团董事长易某某帮忙办理贷款,因其不具备贷款条件,易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彭延福借款400万元,借款到期后,易某某要求彭延福支付80万元利息,并向彭延福索要90万元好处费。彭延福为了继续从市某某公司获取贷款或者担保,向易某某指定账户转账50万元,并给彭某某甲2万元现金,给彭某某乙5万元现金。2018年4月,彭延福为顺利办理贷款,请托易某某帮忙,在彭延福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易某某违规决定由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青海某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该笔借款彭延福至今未向青海某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归还。

2021年4月8日,被告人彭延福经调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延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5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延福经调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延福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延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彭延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彭延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彭延福因资金紧缺,找到时任西宁市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易某某帮忙办理贷款,因其不具备贷款条件,易某某个人向彭延福借款400万元,约定利息80万元,借款到期后,易某某向彭延福索要好处费,并让其也感谢彭某某甲和彭某某乙。彭延福为感谢易某某在贷款上前期给予的帮助以及后期继续获得帮助,提出给予易某某50万元好处费,并向易某某指定账户转账50万元,给予彭某某甲2万元现金,彭某某乙5万元现金。2018年4月,彭延福为顺利办理贷款,请托易某某帮忙,在彭延福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易某某违规决定由西宁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彭延福从青海某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贷款500万元,该贷款至今未还。

2021年4月8日,被告人彭延福经调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转办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贷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决议,贷款调查报告,合同审批单,资金使用审批表,转账账单,账单详情,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情况说明,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易某某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的通知、文件等人事资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彭某某乙、彭某某甲、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延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延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延福经监察机关调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彭延福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延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赵多岗

审 判 员  田航远

人民陪审员  林 华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雯

书 记 员  石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