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飞与河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河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329民初1817号
原告:王某飞,男,200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彤,河南大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川,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河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某,男,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赵某舟。
第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钰,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飞诉被告河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河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飞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河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飞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河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飞撤回对被告河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河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飞承担。
审判长李亚东
人民陪审员赵国权
人民陪审员张琳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姜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