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鑫与濮阳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902民初3434号
原告:张某鑫,男,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信,男,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龙,河南启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朝,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负责人:姜某昶。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巍,北京XX(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鑫与被告濮阳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店)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某某酒店申请追加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河南分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龙,被告某某河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酒店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26元、护理费3992.78元(50254元÷365天×29天)、义齿装配费34000元、营养费900元(20×45)、交通费1000元、家长误工费2162.13元(60706元÷365天×13天)、鉴定费4900元(1900元+3000元),以上共计51955.17元;2、请求判令案件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和家人于2022年7月15日在被告经营的水上乐园水滑梯项目游玩时受伤,致使原告牙齿受伤,被告应承担管理及监管失责责任。经濮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此次受伤导致原告伤情:1.1121牙脱位、牙某断,2.牙槽突骨折,3.软组织撕裂伤,4.乳牙滞留,5.慢性根尖周炎,6.牙髓坏死。此次治疗原告花费:牙齿治疗费3796.7元、误工费和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且后续原告需要种植牙齿。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一直未赔付原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酒店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庭审前,某某酒店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中表明:某某酒店在2022年6月29日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公众责任保险(2020版A款)”,保险有效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本案中的事件发生在某某酒店水世界,根据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在保单特别约定的条款内已明确承保范围和事故赔偿,原告诉讼的某某酒店的费用应由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
被告某某河南分公司辩称:一、被告某某酒店在我司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2020版A款),保险期间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每次每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500000元(其中每人医疗费限额5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对本保单项下未列明投保之场所(包括游泳池、停车场、游乐设施、观赏水池)及特种设备(包括电梯等升降装置)引起的索赔和赔偿情况下发生的事故。本保单承保的游乐设施为:彩虹滑梯(高度12米),封闭滑梯(高度3米),敞开螺旋滑梯(高度3.3米),敞开螺旋滑梯(高度8米),高速滑梯(高度12米),敞开皮筏滑梯(高度8米),天坑滑梯(高低10.5米),造浪池(最深1.8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若法庭查实本次事故发生时被告配备了合格救生员看管相应的游乐设施,确认是在本保单承诺的游乐设施上发生的事故,且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某某河南分公司对于原告的损失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如被告濮阳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某某河南分公司亦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如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张某鑫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水上乐园有一定安全风险的公共场所玩耍,其监护人应尽到相当程度的审慎照看义务,以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原告的监护人未见到照看义务,应当减轻被告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责任,请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依法确认报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则某某河南分公司将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以外依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且医疗费用不超过限额5万元。三、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应根据其举证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进行损失核定,某某河南分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有权重新核定。1、对于原告主张医疗费,某某河南分公司同意依照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在免责额以外依照责任比例承担,且不应超过限额5万元。但是,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用的保险赔偿应按保险合同签发地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范围内审核医疗费用并进行赔偿,非医保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某某河南分公司不予承担。2、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原告为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收入,不会产生误工损失,而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所指的误工费主体应为受害者本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某河南分公司不予认可。对于护理费,应当依照实际住院时间确定,且原告应提供护理人员的劳动收入、因护理受害人造成的实际误工损失、工资流水等资料相佐证,否则其护理费的计算应当按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的行业标准计算。如原告并未入院接受治疗,则护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某河南分公司不予认可。3、对于营养费,如原告入院接受治疗,应当依照实际住院天数,每天20元的标准确定数额。如原告未接收住院治疗,则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某河南分公司不予认可。4、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原告需要提供正式票据,且相关票据应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否则某某河南分公司不予认可。5、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本次事故某某河南分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人,并未对原告造成直接伤害,因此,请法庭予以酌定。6、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当为医疗机构证明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其后续治疗必然会产生的费用,该笔费用应当为确定的数额,否则应待后续治疗费用实际产生后再由原告另行主张。而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为暂定金额,不能认定为必然会产生的费用,某某河南分公司不予认可。7、对于鉴定费和诉讼费,某某河南分公司并非具体侵权人,因此有本案产生的鉴定费和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某某河南分公司不予承担。综上所述,在核实无保险合同预定免责情形下,某某河南分公司同意依法依约理赔。据此,恳请贵院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另外补充对赔偿清单的意见,对于医疗费用,如法庭确认无免赔事宜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被告某某酒店承担的责任比例内且事故免赔额外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护理费,应按照一审答辩终结前一年的标准,因2024年尚未更新,故应按照2022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1642元计算;对于营养费请法院酌定,义齿装配费、鉴定费同质证意见,家长误工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误工费仅针对事故受害人,本案中原告系未成年人,不存在误工损失,原告主张的家长误工费与护理费存在重叠,某某河南分公司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5日,原告父亲带着原告到被告某某酒店开设的水上乐园内游玩,原告在玩敞开螺旋滑梯(高度3.3米)时,摔倒造成牙脱位及牙某断等损伤。
原告受伤后,于2022年7月15日到濮阳市XX人民医院急诊检查、治疗。濮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原告的伤情,初步诊断为:1.牙脱位+牙某断2.牙槽突骨折3.软组织撕裂伤4.乳牙滞留;处理:1.向患者交代病情、治疗计划、费用、治疗风险及预后,患者及家属表示理解并同意治疗,当发生牙髓坏死时,建议行应行根尖诱导性成形术;2.常规清创,局麻下,复位1121牙及牙槽突缝合,正畸托槽+树脂固定16-26,1122隔湿干燥,白酸蚀+3M流体树脂封闭断面,一周后复诊;3.抗炎治疗(患者自备消炎药物);4.治疗期间勿用患牙咬东西,维护口腔卫生有利于创口愈合;5.尽管患者尚未提出美观要求,但考虑年龄增长患儿会逐渐有美观需求,建议冠修复,考虑择期安排冠修复治疗。本次检查、治疗花费2826.1.6元。
2022年7月16日,原告到濮阳市XX民医院检查,检查项目为:椎体束X线计算机体层,花费检查费304元。
2022年7月23日,原告到濮阳市XX人民医院复诊。花费检查费4.8元。
2022年7月28日,原告到濮阳市XX人民医院复诊,花费检查费4.3元。
2022年8月4日,原告到濮阳市XX人民医院检查,花费检查费18.4元。
2022年8月12日,原告到濮阳市XX人民医院复诊。濮阳市XX人民医院就原告的情况,诊断为:1.牙某断2.1121慢性根尖周炎;处理:1.向患者交代病情、治疗计划、费用、治疗风险及预后,患者及家属表示理解并同意治疗,行根尖诱导术;2.拆除上半口固定装置,1121牙I度松动,开髓,拔髓,见苍白色坏死牙髓,根管内见暗红色渗出物,1%次氯酸钠冲洗,超声荡洗,根管清理,隔湿,置氢氧化钙糊剂,无菌棉球+ZOE暂封。本次检查、治疗花费499.5元。
2022年8月19日,原告到濮阳市XX人民医院复诊。濮阳市XX人民医院经过及处理:1.1121牙及牙槽突复位+结扎固定术,1121牙髓如坏死,建议行根尖诱导术,效果不佳时建议行根尖封闭术,一周后复诊;2.软组织清创,缝合;3.52牙行拔除术;4.患者尚未提出美观要求,考虑患儿以后有美观需求,建议冠修复,家长考虑择期冠修复;5.勿用患牙咀嚼硬物及过冷过热食物,不适随诊。本次检查、治疗花费140.1元。
2022年8月30日,原告到濮阳市XX民医院检查、治疗。濮阳市XX人民医院就原告的情况,进行了牙片、牙髓活力、口腔X线成像、咬合检查,并进行了调牙合、牙洞充填术、牙体缺损粘接修复书、充填体抛光术、盖髓术、髓腔消毒术、髓腔穿孔修补术等治疗。本次检查、治疗花费834.5元。
2022年11月23日,原告到濮阳市XX人民医院复诊,花费检查费48.96元。
2022年11月28日,原告到濮阳市XX人民医院复诊,花费检查费51.1元。
2022年12月30日,原告到濮阳市XX人民医院复诊,花费检查、治疗费109元。
另查明,2024年4月29日,某某器材(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对原告张某鑫牙齿的更换周期、后续治疗及后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进行鉴定。2024年5月10日,某某器材(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编号为德林评估[2024]评鉴字第***号辅助器具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1、根据对被评估人的评估,应选配国产普及型“义齿”贰颗,便于被评估人代替残缺牙齿及相关组织,恢复咀嚼、发音、美观功能。2、18岁之前选配国产普及型儿童义齿,每颗价格为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该产品需每贰年更换壹次。3、18岁之后选配国产普及型成人义齿,每颗价格为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义齿需每伍年更换一次。4、依据“2021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中国现行人均预期寿命为78.2周岁。(义齿为不可分割的产品,装配不足一次的按一次计算,超出人均预期寿命的按一次计算)。5、被评估人张某鑫,男,2014年8月23日出生,评估义齿配置时间2024年5月。配置年龄按照9周岁计算。6、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18岁之前张某鑫儿童义齿装配次数:(18-9)÷2=4.5(按5次计算)18岁之前张某鑫儿童义齿装配费用:800.00x2颗x5次=8000.00;18岁之后张某鑫成人义齿装配次数:(78.2-18)÷5=12.04(按13次计算)18岁之后张某鑫成人义齿装配费用:1000.00元x2颗x13次=26000.00元。合计费用:叁万柒仟元整(¥34000.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000元。
2024年5月10日,河南**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对原告张某鑫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24年6月5日,河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编号为豫圣德司鉴[2024]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张某鑫因意外受伤致11、21冠折、牙槽突骨折、软组织撕裂伤等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2、被鉴定人张某鑫因意外受伤,建议其伤后护理期29日、营养期45日。原告支出鉴定检查费160元,鉴定费1900元。
又查明,被告某某酒店在被告某某河南分公司处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2020版A款);保险期间自2022年7月1日00时起至2022年8月31日23:59:59止;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0万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5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保单特别约定:1、保单承保的游乐设施为:彩虹滑梯(高度12米)、封闭滑梯(高度3米)、敞开螺旋滑梯(高度3.3米)、敞开螺旋滑梯(高度8米)、高速滑梯(高度12米)、敞开皮筏滑梯(高度8米)、天坑滑梯(高度10.5米)、造浪池(最深1.8米)。2、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签发地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审核医疗费用并进行赔偿。4、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50万元(其中每人医疗费用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2022年7月15日,原告在被告某某酒店开设的水上乐园游玩,原告在玩敞开螺旋滑梯(高度3.3米)时,摔倒造成牙脱位及牙某断等损伤。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某某酒店开设的水上乐园游玩,被告某某酒店作为经营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受伤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本次起诉本院予以认定的损失如下:
1、医疗费4840.26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发票明细清单、医院收费凭证,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护理费3308.54元。依据河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原告伤后护理期29日,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收入41642元/年的标准计算,即3308.54元(41642元/年÷365天×29天)。
3、营养费900元。依据河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原告伤后营养期45日,参照每天20元的标准,按45天计算。
4、交通费520元。原告市内门诊检查治疗11次,市内交通费按一天20元计算为220元;濮阳到郑州鉴定来回一次,一次二人,一次一人75元,计300元。
5、辅助器具(更换义齿)费用34000元。根据某某器材(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鉴定报告予以确认。
6、鉴定费49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某某器材(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鉴定发票及河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发票予以确认。
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8468.8元,被告某某酒店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468.8元。被告某某酒店在被告某某河南分公司处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某某酒店在保险单载明的承保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原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应由被告某某酒店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告某某河南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即被告某某河南分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621.9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濮阳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鑫各项损失4846.88元;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鑫各项损失43621.92元;
驳回原告张某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44元,由原告张某鑫负担36.87元,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461.31元,被告濮阳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7日内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慧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管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