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11/29 0:00:00

赵某与铁岭某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与铁岭某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京0491民初13149号

原告:赵金磊,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礼贤家园。

被告:铁岭县图苑食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泰山路88-2-8号辽宁企航电商产业园S-K119号。

经营者:朱亚帆。

原告赵金磊与被告铁岭县图苑食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经雯洁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铁岭县图苑食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金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货款32.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了满足丰富的生活消费的需要,长期持续购买各种类别各种类似食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比如油盐酱醋、米面粮肉、糖酒茶、蔬菜水果等快消品及其制品,以维持基本生存生活保障的需要以及满足对不同品牌规格口味的需要。在收到食品后,因原告具有一定的认知、辨别能力,发现多数食品都是合格的,但也存在大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妨害原告正常消费需求以及生活体验,直接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害。原告于2024年6月25日在淘宝网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宣传名称为“俄罗斯奶粉进口奶源,假一罚十”食品,支付价款32.9元。被告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商品实物标签标明的信息有“品名:全脂奶粉;配料:全脂奶粉,乳清粉,碳酸钙;产品标准代号:19644;委托单位:索拉齐亚有限公司;地址:卡纳莱哈斯街10号41001塞维利亚-西班牙王国;商务地址: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市密克鲁哈-马克拉街34号;电话:003461164****,受委托加工单位:洛阳慧元乳业有限公司;电话:4000003567”。原告通过淘宝聊天向被告索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19644的证明材料以及标签标明的委托方委托书,被告未提供。咨询被告为什么宣传的俄罗斯奶粉,而实际是洛阳生产的,被告答复说是进口奶源,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进口奶源证明材料,被告未提供。本案食品是乳粉,应当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1964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由食品生产经营者举证证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也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材料、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据,符合标明的标签信息内容真实准确的证据,综上所述,本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1964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不安全。本案是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三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被告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货款并支付赔偿金。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铁岭县图苑食品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订单的相关情况

被告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进口奶源正品大超市”(以下简称涉案店铺)。

2024年6月25日,原告于涉案店铺购买奶粉1袋(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商品名称“俄罗斯奶粉原装高钙全脂蓝……”,产品规格“850g*1袋(官方授权,正品保证)”,实付32.9元,订单编号为3946248433727331420(以下简称涉案订单),该笔订单交易成功,快递单号为中通快递78811332565979。

二、原告主张商品欺诈的相关情况

原告主张涉案商品的宣传与实际不符、包装未标明生产者信息、不符合预包装标签通则,构成欺诈,就此提交了商品照片、聊天录屏、交易快照等证据,证据显示:

涉案商品售卖时宣传为“俄罗斯进口全职奶粉高钙蛋白”“进口奶源配料全职奶粉(生牛乳)”“俄罗斯成人全脂奶粉”,在销售页面展示了授权书、进口报关单、报检单。

涉案商品名称“慧元蓝牛奶粉”,包装显示其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保质期24个月,配料为全脂奶粉、乳清粉、碳酸钙,产品标准号为GB1964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641032500078,委托单位为索拉齐亚有限公司,地址为卡纳莱哈斯街10号41001塞维利亚-(塞维利亚)西班牙王国,商务地址为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市密克鲁哈-马克拉街34号,电话为003461164****,受委托加工单位为洛阳慧元乳业有限公司,地址为嵩县城关镇开发区慧元大厦,产地为河南省洛阳市,电话为4000003567,并标注了储存条件、冲调方法、温馨提示等信息。

原告曾与涉案店铺客服进行沟通。原告向涉案店铺发送商品照片,并发送“你好,奶粉收到了,标签内容有点乱,没看懂这是西班牙委托还是俄罗斯委托的”,涉案店铺回复“西班牙是委托单位的总部地址哦亲亲”,原告发送“你把食品符合标签标明的质量标准GB19644的证明材料发给我一下”,涉案店铺回复“稍等这边问一下哦”,原告发送“也和宣传不一致啊,宣传的俄罗斯”,客服发送“亲亲进口奶粉,国内分装。0糖,0植脂末,0防腐剂,0香精,0色素市面上的蓝牛奶粉,大部分都是假货,这款产品,目前没有原装进口的,打着原装进口的大部分都是假货,大部分都是植脂末,香精。组成的。咱家的不含香精,植脂末,蔗糖,这些东西。假一罚十,正品保证,支持各种检测宝贝详情里面有鉴别真假奶粉的视频,可以参考一下”,原告发送“问下?你们销售食品没有合格证明材料就销售吗?奶粉是进口的话,你把相关材料发我”,涉案店铺回复“本产品名称全名为:慧元蓝牛奶粉,商标为慧元蓝商标证号为699644502,本产品执行标准为GB19644,为调制乳粉标准,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奶粉标准3,本产品的标签描述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4,该商品代加工生产厂家资质齐全”,原告发送“符合产品标准GB19644的证明材料,进口奶源的证明材料,发给我”“委托书发我一下”,涉案店铺发送了产品参数的截图,表示店铺是品牌授权店。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被告并未提供检测报告。

原告另提交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2023)京0491民初11494号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被告所销售商品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本院另查明,2023年至今,原告赵金磊在我院因网购食品安全纠纷先后在提起二百余件诉讼,在各案中均要求被告向其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涉及的食品包括酒类、茶叶、方便面、饼干、菌类、乳粉等,涉及奶粉的多起案件中又多涉及宣传为进口的产品。原告提交的(2023)京0491民初11494号案件涉及的产品亦为俄罗斯进口奶粉,受委托加工单位为洛阳慧元乳业有限公司,产地为河南省洛阳市,原告购买于2023年4月,该案本院判决被告萧县毅海堂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赵金磊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涉案订单信息截图、订单价款支付详情截图、商品照片、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在涉案店铺购买涉案商品,与被告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食品安全事关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对食品安全标准应严格要求。关于涉案商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本案中,在案的证据显示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涉案商品宣传页面显示有“俄罗斯进口全职奶粉高钙蛋白”“进口奶源配料全脂奶粉(生牛乳)”“俄罗斯成人全脂奶粉”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涉案商品未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仅标注了国内受委托加工企业,且被告未能对涉案进口食品的入境检验检疫凭证、海关报关单等具备合法来源进行举证,因此本院认为,涉案商品未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由于涉案商品未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涉案食品已经不能实现原告的购买目的,故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物款项,同时原告亦应当将涉案商品退还被告,由此产生的物流费用应当由被告负担。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经查,2023年至今,原告赵金磊在我院因网购食品安全纠纷先后在提起二百余件诉讼,在各案中均要求被告向其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涉及的食品包括酒类、茶叶、方便面、饼干、菌类、乳粉等,涉及奶粉等多起案件中又多涉及宣传为进口的产品。原告提交的(2023)京0491民初11494号案件涉及的产品亦为俄罗斯进口奶粉,受委托加工单位与本案一致,为洛阳慧元乳业有限公司,原告购买于2023年4月。故本院认为原告对与涉案商品的认知明显高于一般消费者,系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进行购买。同时,本院认为原告在一段时间内大量购买乳粉类产品已经超过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故本院对于原告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铁岭县图苑食品店退还原告赵金磊购物款32.9元;

二、原告赵金磊于收到购物款32.9元之日起七日内,将涉案奶粉退还被告铁岭县图苑食品店,由此产生的物流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由被告铁岭县图苑食品店承担;

三、驳回原告赵金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铁岭县图苑食品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支出为准),由被告铁岭县图苑食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经雯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毛春联

书记员王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