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4)黑11刑申10号
张某某:
你因你父亲张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对嫩江市人民法院(2022)黑1183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24)黑11刑终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宣告张某某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在黑龙江省克山县西联乡何公村、新乐村可流转到土地的事实,串通他人与刘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虚假土地流转合同,骗取该合作社土地流转金归个人使用,拒不返还,数额特别巨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张某彬无罪的申诉理由,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一审、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