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9/3 0:00:00

曲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鲁03刑更612号

罪犯曲某,男,1979年3月5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8)鲁0705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五万元。被告人曲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19)鲁07刑终553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21年1月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24年8月5日作出假释建议书,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提请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派工作人员马某骁、马冰,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旭、张亦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曲某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曲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服刑期间虽具有一定悔改表现,但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原判刑罚情况,对其不宜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曲某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六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潍坊市奎文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了可以对该犯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

另查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罪犯曲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山东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会员加盟收入3.5亿余元,支付前期会员提现支出2.3亿余元,该犯与30余名同案犯的行为均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有罪犯曲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刑事判决书、评估意见书、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虽然罪犯曲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曲某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 苗  

  员 王  

  员 王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员 王苑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