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侵占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9/3 0:00:00

李某忠、欧某某等侵占罪、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4)津02刑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某忠,男,1978年7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诉讼代理人李某杨,男,1949年5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查原审自诉人李某忠控诉欧某某、宋某某犯侵占罪一案,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2024)津0103刑初203号刑事裁定,以自诉人李某忠所提控诉缺乏罪证,对其控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李某忠不服,以欧某某、宋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李某忠所提控诉缺乏罪证为由,对其提起的控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贺 柯

  员  刘秀萍

  员  梁 云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睿

  员  卢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