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沪0116刑初4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
辩护人冉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4〕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18日以沪金检刑附民公诉〔20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辩护人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3年4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冯某为牟利,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所获取的部分信息出售给武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2023年7月27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冯某已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已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相关经签字确认的照片,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证人武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调取的涉案支付宝账号的交易记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冯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已缴纳公益诉讼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了调解协议内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马 静
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