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9/5 0:00:00

黄某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豫07刑更1844号

罪犯黄某芬,女,1986年1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原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30日作出(2020)豫0105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芬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4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黄某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黄某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芬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7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罚分审批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本院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改造表现等因素,依法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 孔凡强

  员 赵西云

  员 郑建友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侯顺凯

  员 霍宣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