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9/13 0:00:00

刘某逸与龙口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刘某逸与龙口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0681民初6278号

原告:刘某逸,男,201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波,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系原告父亲。

被告:龙口市某某医院,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鹏,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系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瀑,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逸与被告龙口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调解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田光宇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万琦

书记员王豪杰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