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4/9/5 0:00:00

高某1、阿拉善某医院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高某1、阿拉善某医院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内2921民初2089号

原告:高某1,男,202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理人:高某2(系高某1父亲),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霞,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某医院(阿拉善某医药研究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都木,内蒙古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茜,内蒙古奥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高某1诉被告阿拉善某医院(阿拉善某医药研究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康复费34999.4元、护理费328414.68元、营养费69100元、房屋租赁费13000元、采暖费1618.47元、交通费8485.93元、水电、中介、卫生费1784.92元、鉴定费8000元(护理费和营养费已经扣减住院期间的39天),以上合计465403.4元,按照被告承担70%的比例计算为:325782.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母亲伟某于2020年4月17日在阿拉善某医院实施剖宫产,造成原告重度宫内窘迫,又延误最佳治疗时机,致使原告脑部及多脏器受损,而患运动障碍性脑瘫、语言障碍等症,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发育。2021年7月26日,经呼和浩特市医鉴[202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被告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从原告出生,原告父母带着原告奔走在医疗康复的路上,与原告同龄的小朋友都已经上幼儿园,在学知识、学本领,但原告至今连最基本独立行走都存在问题。因此,原告不断的在银川进行康复治疗,给原告父母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2023年1月11日,原告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被告诉至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确定“原告因此次医疗事故进行后续治疗、康复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现原告依法主张因康复治疗所产生治疗费及其他费用。另,此次医疗事故造成原告严重脑损伤,导致肢体、语言等发育迟缓,原告的父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原告主张生活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母亲韦某在被告阿拉善某医院进行剖宫产分娩术,由于被告医务人员操作失误,致原告因大脑及多脏器严重受损,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因康复治疗所产生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其他费用等各项人身伤害损失,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公平公正予以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阿拉善某医院(阿拉善某医药研究所)向原告高某1赔付医疗损害各项费用共计29万元,于2024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高某1一次性付清;

二、若被告阿拉善某医院(阿拉善某医药研究所)未能按期足额给付,原告高某1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某1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高娃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红英

书记员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