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与上海沃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云,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上海沃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
赵云与上海沃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沪7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云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沃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赵云支付人民币38,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81元。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的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除在农业银行上海漕泾支行有存款人民币一千余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银行存款余额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冻结,于2018年4月24日将账户存款人民币1,008.68元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并于2018年5月18日全额发放至申请人账户。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再次查询了上述财产信息,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经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办公地进行实地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已经不再经营,工商登记地及办公地无该公司。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材料、笔录等证据证实。
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杨海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8年3月8日将被执行人上海沃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杨海无出入境证件,故未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沃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过财产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平
审判员唐毅
审判员黄F若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铭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