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添、广州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民申148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添,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代耀,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豪。
再审申请人徐某添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3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6月10日,某某公司与徐某添双方签订《营运车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徐某添将粤AH****、AHQ662号车辆挂靠到某某公司处,徐某添及徐某添雇佣人员在车辆行驶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违章违纪产生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及其他各种纠纷导致的费用徐某添自行承担等。2022年12月9日,某某公司支付行政罚款及其他费用共计2029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对应车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号码为粤AQ****,司机为李海化,徐某添确认李海化为其聘请的司机,据此,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案涉被处罚车辆为《营运车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徐某添为实际所有人的粤AH****号车,结合某某公司在收到罚款通知后已经电话联系了徐某添,并要求徐某添去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判决徐某添向某某公司支付罚款2029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徐某添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徐某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添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胡晓清
审判员陈敏
审判员马莉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欧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