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11/27 0:00:00
陈某、克拉玛依市某超市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克拉玛依市某超市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2民监3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克拉玛依市某超市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陈某与二审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某超市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新02民终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陈远志
审判员叶楠
审判员吴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唐旭
书记员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