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11/18 0:00:00
重庆日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翁小琴,杨胜明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日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翁小琴,杨胜明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4066号
原告:重庆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
被告:翁某某。
被告:杨某某。
第三人:重庆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重庆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某某、杨某某、重庆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初攀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亭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