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某慧、杨某润等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民终11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梦洁,云南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云,云南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某慧,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原审被告:杨某润,女,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原审被告:云南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宁。
原审第三人:许某雯,女,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审第三人:王某优,女,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上诉人昆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慧及原审被告杨某润、云南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许某雯、王某优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2民初1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在该期间内提出缓交、减交及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昆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姚丹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