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公司与周某、张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10665号
原告:武汉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古田四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曼,湖北道博(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科,湖北道博(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张某果,女,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代某,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张某荣,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唐某文,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郭某,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第三人:湖北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代某。
原告武汉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张某果、代某、张某荣、唐某文、郭某、第三人湖北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小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其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