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11/11 0:00:00

尹XX与陕西XX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XX与陕西XX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1607号

原告:尹XX,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浩,重庆万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璇,重庆万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409025。

法定代表人:焦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陕西XX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97元,原告尹XX已预交,核收25元,由原告尹XX自行承担,剩余227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尹XX。

审判员杜晓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师莹莹

书记员路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