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XX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81民初3858号
原告:宁国市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XX。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家XX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XX。
法定代表人:陈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XX,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国市XX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XX门窗有限公司)、陈XX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宁国市XX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XX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XX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4元,减半收取4957元,由原告宁国市XX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慧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吴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