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11/7 0:00:00
李某与西安某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4民初15611号
原告:李某。
被告:西安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李某与西安某某公司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本案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袁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静
书记员赵广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