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雍某飞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迁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雍某飞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民初100号
原告:宿迁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诉讼代表人:解兆明,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道稳,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大海,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雍某飞,男,住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宿迁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雍某飞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向原告宿迁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宿迁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462元,如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撤回起诉处理。现原告宿迁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徐兵
审判员高慧芳
审判员朱希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万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