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11/4 0:00:00

承德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德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2024)冀0803民初2634号

原告:承德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军。

被告:王某,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公民身号码:×××32。

原告承德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

承德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803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承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178600元,保全费1870元及自2020年2月1日起自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承德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承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冀0803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且已生效。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原告申请双滦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强制执行,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还款协议,被申请人已还货款80000元,剩余货款1786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589.5元,保全费1870元,车辆评估费8000元至今未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次催要,拒不履行还款协议,案件于2021年11月30日终本执行程序,据此通过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王某系承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450万元,占公司股份90%,但是被告并未实缴出资,依据《公司法》规定,被告王某应对公司对外的债务在未出资的45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王某因未实缴出资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系因出资人与案涉公司之间权利义务问题产生,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某住所地为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路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案涉承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地为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镇××村,均在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案依法应由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树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建民

书记员董学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