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10/29 0:00:00

苏州诚某展示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苏某东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诚某展示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苏某东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5民初8636号

原告:苏州诚某展示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诉讼代表人:钟磊,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苏州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翔,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一航,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某东,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王某,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徐某晶,住沭阳县。

被告:王某明,住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苏州诚某展示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苏某东、王某、徐某晶、王某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苏州诚某展示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东、王某、徐某晶、王某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诚某展示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苏某东、王某、徐某晶、王某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诚某展示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司明健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惠星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