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侵占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9/9 0:00:00

刘某甲、刘某乙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2024)吉0781刑初228号

自诉人刘某甲,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刘某乙,女,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自诉人刘某甲以被告人刘某乙犯侵占罪,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某甲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刘某甲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佳莹

人民陪审员   高 雷

人民陪审员  聂洪凤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