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杨某2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1,地址:甘肃省西和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2,地址:甘肃省西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地址:甘肃省西和县。
上诉人杨某1、杨牛牛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西和人民法院(2017)甘1225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上诉请求:1、改判西和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5民初8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由上诉人抚养女儿刘某2,被上诉人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2、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5民初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杨某1与被上诉人相识时,被上诉人花言巧语,糊弄上诉人,且对上诉人隐瞒了其已经有过一次婚姻的事实。2014年9月5日傍晚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带到他在县城的出租屋,在上诉人未防备的情况下强行与上诉人发生关系。后因上诉人怀孕,才被迫答应与被上诉人结婚。2015年1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按照当地习俗结婚,2015年7月3日女儿刘某2出生。上诉人履行了婚约,与被上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才导致双方分居。双方分居后,被上诉人没有联系过上诉人,而是将上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诉人并没有做错任何事,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过错,才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法继续存续下去!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甘1225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对上诉人明显不公,上诉人不服,依法上诉。一、上诉人杨某1要求女儿刘某2由自己抚养,被上诉人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上诉人性格暴躁,长期对上诉人实施家暴,女儿与如此暴力、蛮横无理的被上诉人一起生活,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且被上诉人长期游手好闲,对家庭毫无责任心,女儿与其在一起生活会导致女儿成长教育缺失,但上诉人可以长期陪伴在女儿左右,给女儿足够的爱和教育。自上诉人被被上诉人赶出家门至今,虽然孩子在被上诉人家生活,但上诉人无时无刻不想念孩子,由于害怕挨打,才不敢去见孩子,身心备受折磨,因此上诉人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二、上诉人并没有拿被上诉人送的首饰,因此"(2017)甘1225民初84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所送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黄金戒指一枚、银手镯一只,但这四样东西上诉人离开被上诉人家时,并没有带走,而是留在了被上诉人家,上诉人没有拿的东西让上诉人如何返还。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无法举证为由,推定首饰在上诉人处对上诉人不公,况且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首饰在上诉人处。上诉人没有拿的东西,上诉人如何返还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彩礼46000元,该判决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应予撤销。上诉人按照婚约与被上诉人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个女儿,七诉人履行了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为被上诉人家洗衣做饭,任劳任怨地干活,努力维护着双方的婚姻关系。且双方订立婚约过程中,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家按照当地习俗送彩礼,是被上诉人的自愿赠予行为,上诉人家从未要求他送。被上诉人自愿送的彩礼,上诉人无责任给其返还。现因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家暴,长期对上诉人不闻不问,将上诉人诉至法院诉求离婚,才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上诉人更无义务向被上诉人返还彩礼。且被上诉人没有固定工作,身体也不好,需要长期接受治疗。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实收被上诉人彩礼56000元,上诉人履行了婚约,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女等事实,最后却判决上诉人给被上诉人退还彩礼46000元,无疑是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对上诉人明显不公,该项判决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严重不公!上诉人依法上诉,恳请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刘某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被答辩人在收取巨额彩礼且继续搜刮答辩人无果的情况下,拒绝与答辩人继续共同生活,二被答辩人以实际行动证实自己唯利是图、借助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依法应当退还彩礼。l、与被答辩人杨某1同居生活之后,答辩人才发现被答辩人一家贪图荣华富贵,并非实实在在踏实过日子的人。同居生活后不久被答辩人杨某1便经常无事生非、挑衅滋事,无论答辩人及其家人如何对被答辩人杨某1示好,都换不回其些许良知。2015年lO月1日被答辩人杨某1大肆打闹后跟随自己的母亲强行回自己娘家,后经答辩人多次请人前去说合邀请,但均遭闭门羹。2、仅在订婚、结婚时,二被答辩人就以缔结婚姻的名义,向贫苦的答辩人一家索取巨额彩礼,而答辩人四处筹借资金勉强凑齐56000元彩礼支付给二被答辩人,这些均是二被答辩人索要的,否则二被答辩人也不会将杨某1许配给答辩人,这些钱款也仅仅是答辩人数十次、陆陆续续支付给二被答辩人的一部分,其余的钱财物品数不胜数。而同居生活后为了继续搜刮答辩人家钱财,二被答辩人数次向答辩人提出过分、苛刻甚至是一个农民家庭无法承受的要求和条件,买车、买房等要求层出不穷,无法满足二被答辩人的贪欲,答辩人也受尽了脸色,二被答辩人爱慕虚荣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双方以及两家之间的关系。3、对于黄金首饰来说,也全部是被答辩人杨某1爱慕虚荣、贪图富贵、相互攀比之后极力向答辩人索取的,当时购置这些首饰时,被答辩人杨某1非要价钱高额的而不要廉价的,非要样样俱全、缺一不可,并且首饰自购置交付被答辩人杨某1之后,一直由其本人佩戴使用,可是其为了规避自己的返还义务竟然在上诉状中称将首饰留置在了答辩人家中,这纯属杨某1对事实的捏造和虚伪本性的再一次体现。因此来说一审判决判令二被答辩人返还彩礼礼金以及由杨某1归还首饰的判决正确无误。二、一审判决孩子刘某2由答辩人抚养,实为有利于孩子并且考虑到孩子的切身感受而判决的,被答辩人杨某1要求抚养孩子的理由着实可笑之极。2015年10月1日被答辩人杨某1大肆打闹答辩人家后跟随自己的母亲强行回到自己娘家,而且被答辩人一家人故意将杨某1隐匿,拒不透露其行踪,杨某1本人更是狠心将刚刚出生三个月的女儿刘某2遗弃,其给孩子强行断奶的行为,致使孩子遭受非人的折磨和待遇,自那以后答辩人全家为了细心照料孩子,几乎费尽了全部精力,举全家之力辛辛苦苦将孩子拉扯大,孩子也适应了在答辩人家中的生活,更与答辩人一家建立深厚的感情,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被答辩人上诉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也仅仅是杨某1唯心的推辞而已,杨某1之所以为了诉求孩子的抚养权,无非是想逃避每年支付1864元抚养费的义务罢了,其内心早已狂野,更不可能带着孩子在外游荡。三、被答辩人杨某1上诉所称与事实不符。其一、农历2014年农历5月20日经过媒人的介绍认识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确立恋爱关系,当天两家人也全部见面,而且答辩人还邀请被答辩人一家人聚餐吃饭,两家均对二人的婚事十分满意,此后的时间里,你情我愿的二人发生性关系也是彼此相恋相爱的自然延续,至于被答辩人指责答辩人对其实施强奸的行为,更是无稽之谈,纯属诬告陷害。其二、共同生活期间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杨某1百般顺从、疼爱有加,遇事总是对杨某1处处忍让,先行认错,但杨某1却蛮不讲理,答辩人生怕招惹了杨某1,在其面前大气都不敢喘,如何能够殴打伤害杨某1,可见其无非是通过诉讼途径达到污蔑、诋毁答辩人的目的罢了。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l、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二被答辩人却以结婚的名义,向答辩人收取彩礼现金56000元以及首饰和购买衣服、化妆品的钱款数千元,同时又向答辩人家索要烟、酒、茶、点心等等财物,现在上诉却称是答辩人按照当地风俗自愿赠予的行为,被答辩人杨某1并非金枝玉叶,若非其要求何来答辩人主动赠予一说,难道答辩人分文不出娶到被答辩人杨某1岂不美哉。2、除去上述财物,答辩人为了将被答辩人迎娶进门先后花费将近20余万元,作为一个三口之家的农民家庭来说,这笔钱款将近是答辩人一家几乎十年的纯收入,这还要建立在答辩人不吃不喝的前提下,即便是先前的脱贫家庭,也因此而陷入巨额债务之中,答辩人一家着实是因婚返贫的特殊典型,在被答辩人眼里这些财物轻如鸿毛,其对如此巨额财物轻描淡写的描绘足见被答辩人及其家人买卖婚姻、以此获利的贪婪之心。3、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对未办结婚登记而退还彩礼的情形规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家原本就是困难家庭,但与被答辩人杨某1同居之后一下成为身负数十万债务的贫困家庭,这在二被答辩人心目中却熟视无睹。基于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加之被答辩人杨某1执意规避与答辩人共同生活的行为,贪图财富、嫌贫爱富的思想,一审判决判令二被答辩人依法退还彩礼、首饰的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做判决并无不当,二被答辩人的上诉无非是在推卸责任和肆意狡辩,故此恳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我与被告杨某1之间的同居关系;2、我与被告杨某1所生的女孩由我抚养,被告杨某1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8000元;3、判令被告杨某1退还我金银首饰款13000元和见面礼6600元;4、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我彩礼56000元;5、判令二被告赔偿我家举办婚礼各项花费23500元;6、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刘某与杨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1月20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时被告家实收彩礼款56000元,刘某送杨某1首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黄金戒指一枚、银手镯一只(合计7650元,收据由杨某1保管),杨某1收见面礼2000元。被告的杨某1陪嫁物有:长虹牌电视机一台、柜一个,棉被2床、太空被2床,枕头一对,洗具用品2套,电壶4个,盆子2个。杨某1于2015年7月3日生女孩刘某,现女孩刘某与刘某父母一起生活。2015年10月1日刘某与杨某1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另查明,甘肃省201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57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和杨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刘某提出解除其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法院不予干涉。关于孩子的抚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学习教育并结合抚养现状,女孩刘某2由刘某直接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承担应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给付,杨某1每年承担抚养费7457元×25%=1865元。解除同居关系后被告杨某1应返还原告刘某所送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黄金戒指一枚、银手镯一只。该首饰由被告杨某1占有、使用、保管,被告杨某1主张放在刘某家,但刘某否认,杨某1无证据证实,其放在刘某家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刘某主张的要求被告杨某1支付见面礼6600元、举办婚礼各项花费23500元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刘某主张的要求被告杨某1退还其彩礼56000元的主张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酌定支持46000元,该彩礼由两被告收取,应由杨某1、杨某2负返还义务。解除同居关系后刘某返还杨某1的陪嫁物长虹牌电视机一台、大衣柜一个,棉被2床、太空被2床,枕头一对,洗具用品2套,电壶4个,盆子2个。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由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解除刘某与杨某1之间的同居关系;二、女孩刘某2由刘某直接抚养,杨某1每年12月1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1865元,从2017年起支付至2033年;三、被告杨某1返还原告刘某所送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黄金戒指一枚、银手镯一只;四、刘某返还杨某1的陪嫁物长虹牌电视机一台、柜一个,棉被2床、太空被2床,枕头一对,洗具用品2套,电壶4个,盆子2个;五、被告杨某1、杨某2退还刘某彩礼46000元;六、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刘某、被告杨某1各负担5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经调解无果。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1与被上诉人刘某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同居期间所生孩子刘某2,上诉人杨某1在刘某2三个月大的时候离家出走至今,未尽到做母亲的义务,孩子出生后一直跟随被上诉人刘某生活,若突然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本院对上诉人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二审中上诉人杨某1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刘某所送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黄金戒指一枚、银手镯一只放在了刘某家,其主张以上金银首饰放在被上诉人家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诉人杨某1、杨某2理应返还被上诉人刘某彩礼56000元,但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女,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46000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杨某1、杨牛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于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杨某1、杨某2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庞红霞
审判员贾丽萍
审判员牟虎生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