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官某媛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初1255号
原告: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孟。
诉讼代表人: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某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霞。
被告:官某媛,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韩某,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罗某东,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李某甲,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施某华,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陈某旋,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徐某庆,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杨某华,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李某乙,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刘某,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谢某,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杨某孟,男,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官某媛、韩某、罗某东、李某甲、施某华、陈某旋、徐某庆、杨某华、李某乙、刘某、谢某、杨某孟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本院(2023)粤01破241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且破产企业即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辖825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破产立案受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马健中
审判员官润之
审判员叶建伟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晶晶
书记员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