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与杨某某,赖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2707号
原告:余某某,男,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被告:赖某某,女,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
被告:石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易某,男,汉族。
被告:向某,男,汉族。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
第三人: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经理。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赖某某,向某,李某某,石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易某,何某某、第三人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向某分别在未缴纳出资20.6万元、82.4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某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充赔偿责任;2、依法判决何某某、石某某在对向某分别转让股权30.9万元、51.5万元范围内分别对向某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3、依法判决易某在对何某某转让股权30.9万元范围内对何某某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4、依法判决杨某某、赖某某、李某某在对易某分别转让股权15.45万元、1.95万元、0.78万元范围内分别对易某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余某某诉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21年3月9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因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余某某依据上述判决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查询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载明:注册资本为12万元,股东赖某某出资额1.8万元,出资比例为15%。股东杨某某出资额2.4万元,出资比例为20%。股东李某某出资额0.72万元,出资比例为6%。股东赵某某出资额2.4万元,出资比例为20%。股东石某某出资额4.68万元,出资比例为39%。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9年12月31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2019年10月17日,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资1万元,增资后股权结构为:股东赖某某出资额1.95万元,出资比例为15%。股东杨某某出资额2.6万元,出资比例为20%。股东李某某出资额0.78万元,出资比例为6%。股东赵某某出资额2.6万元,出资比例为20%。股东石某某出资额5.07万元,出资比例为39%。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9年12月31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原告与第三人于2019年11月1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未履行过合同义务;被告赖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石某某为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时的股东,均未向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原告与第三人2019年11月1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第三人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7月15日、2021年1月15日发生股权变更,且在2019年12月3日发生股权变更后增资90万元。在上述变更中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以不合理的低价、0元价格转让股权,且均未实际向公司出资,具有明显的滥用股东期限利益保护权益,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余某某以本案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名义层第三层,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本案诉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司住所地专属管辖情形仅适用于公司设立、解散等公司组织行为类纠纷,不包含股东出资纠纷的案由,本案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的情形,故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规定,此其一。其二,需要说明的是,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前述住所地经自贸区区域识别系统检测该地址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存在多个被告,理论上多个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根据系统查询结果,杨某某现居住于重庆市巴南区。故本案属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纪远征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况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