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9/10 0:00:00

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4)川0903刑初225号

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因本案,于2024年1月15日被挡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夏卫华,四川律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刑诉[202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27日、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夏卫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高新区桃花山安置小区、云台府项目(前称:御书苑)劳务分包工程,并组织梁某某丙、王某某丙等人施工作业。2023年8月29日,梁某某丙、王某某丙等65人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郑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工资。该局受理后,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多次通知郑某某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郑某某未按照通知要求到场处理。2023年10月19日,该局向郑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遂人社处改字〔2023〕125号),郑某某仍未执行。经查,郑某某除上述两个工地外还在其承包的船山区绿地项目、安居区中学项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郑某某共拖欠梁某某丙、王某某丙等67人工资共计431729元。

2024年1月15日,民警在遂宁市大英县将郑某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夏卫华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通知书等,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以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类型和时间。立案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

2.到案经过,证实2023年1月15日,大英县公安局盐井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在大英县某某宾馆登记入住人员郑某某系在逃人员,遂于2023年1月15日16时在该宾馆将郑某某传唤至大英县公安局盐井派出所接受调查。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欠条、劳务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询问笔录等,证实被告人郑某某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程,员工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但已按公司要求做完工作,公司尚欠员工部分工资。员工的工资由工资专用账户发放,欠付的工资得到郑某某的认可,有结算单为证。

4.违法、犯罪人员前科材料说明,证实经查询,被告人郑某某无前科犯罪记录。

5.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郑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国开区××市场××房××栋××层××号不动产存在一笔抵押登记信息。抵押权人是遂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船山支行,抵押人是郑某某,邓萍,姜某某,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0)遂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6号,抵押登记时间:2020年07月17日,抵押金额:28万元,抵押期限:2020年07月17日至2030年07月16日,抵押不动产类型:土地和房屋。

6.郑某某拖欠工资表(2024年5月11日),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确认拖欠工人工资金额为431729元。

7.户籍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8.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证实被告人郑某某是初犯、偶犯。

(二)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1.刘某某乙的证言,证实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以上两个项目(桃花山安置小区(三期)、御书苑(云台府)项目)的承建方,我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我负责这个项目上所有泥工和瓦工的劳务,公司也委托我全权处理郑某某手下梁某某丙等劳务人员被拖欠工资一事。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郑某某做了桃花山安置小区三期接近一半栋数的地坪和主楼周边的防水保护砖及云台府所有地下基础砖胎模和部分车库防水保护砖。2022年7月份的时候,我一个朋友介绍郑某某在我手底下接点地坪的活路,2022年8月1日我就和他签订桃花山小区三期的地坪活路,承诺每平方米10.5元,后期按实际面积结算;后又签订桃花山的防水保护砖,签订的是270元每立方米;又签订云台府地下基础砖胎模,签订的是270元每立方米,抹灰是6.5元每平方米;最后签订了云台府车库防水保护砖,签订的是240元每立方米,我就和郑某某签订了这四个合同。郑某某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约定。合同都是我和郑某某签订的,郑某某给我说他有个合伙人黄某某丙在现场负责管理和给工人记工天。后期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量,郑某某一共做了712662元的活路。我们都是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支付工程劳务费,目前结清586789元,还有尾款余额148599元未结清。这712662元是工人工资,等于说郑某某手下工人所做的总产值是这么多,他请来的工人是由他提供的工资表,我们进行代发给工人的工资卡上,如果有结余就是郑某某的利润,如果不够支付他手下的工人工资,就由他自负盈亏。因为一直在计算工程方量,后期又存在郑某某承包的活路的工人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工资的事情,涉及的投诉的金额与尾款差距过大,所以就一直没有做结算。我们随时都可以将尾款支付。根据劳动监察部门统计拖欠65人工资共计425207元。这些工人工资都是郑某某给他们承诺多少钱一天的工资,由黄某某丙负责安排人计算工天,由郑国就签字核算。我们是按照工程进度,由我们项目部上的农民工专户直接支付到郑某某造的工资表上面的银行卡的。

2.严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遂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执法三大队的监察员。2023年8月30日,梁某某丙、王某某丙等65人投诉称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在高新区桃花山安置小区、云台府工地从事泥工和小工等工作中,共计被拖欠工资433290元。经我大队调查后,郑某某在高新区××小区××小区××路,郑某某安排人员进场从事泥工和小工等工作,目前还剩余65人工人工资共计425207元未进行发放,项目部人员刘某某乙承诺欠郑某某的尾款148599元随时可结算给郑某某,扣除尾款郑某某目前还拖欠工人工资276608元。我们多次联系郑某某,郑某某多次不接电话,接了电话后也找借口推脱不来接受调查,期间只来过一次,来了后我们就将我们的遂人社处改字(2023)125号限期改正指令书发放给他,要求他3日内支付梁某某丙、王某某丙等65人工人工资,但至今被拖欠民工工资仍未支付。该案件受理后,我们多次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郑某某到我们劳监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询问并配合解决问题。他收到了通知,我们多次发短信、打电话虽然大部分电话没接,短信没回,但有时郑某某还是接通过电话。在电话中我们明确告知他,要求他于我们规定的时间内过来解决问题。郑某某在收到通知后并没有配合我们来解决问题,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来提供相关资料以及接受询问,期间他只来过我们监察支队执法三大队一次,就是来签收《限期改正指令书》,签完字他就走了,他来这一次也没有向我们提供相关资料以及接受询问。我手机有和郑某某当时的通话记录以及发送短信的情况,这些可以提供给你们。我们是依据某某公司的刘某某乙所提供的工资发放情况及考勤打卡情况不合理,如郑某某所带的班组包含他自己有6名管理人员,按照工地的实际情况,根本用不着这么多管理人员,6名管理人员一般是在产值在1000万左右的班组存在,但郑某某班组产值才六、七十万,而且这些管理基本没有在工地考勤打卡的情况。

3.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郑某某的前妻,2023年7月离婚的,但已分居已经两年多了,2022年年底,郑某某出了车祸,我又照顾了他几个月,我通过郑某某和他下面的一个姓简的工人口中得知他们工地刘某某乙有很多郑某某他们做了工程,但又没有给郑某某他们结算工资,所以造成郑某某拖欠他手下工人的工资。郑某某有房产,我们在××街××房××。这套房子是我们2020年买的一套二手房,郑某某占房产的百分之三十,目前在还按揭,因为郑某某现在没有收入,都是我在还按揭。我想说郑某某没有挪用工人工资,希望你们能将他释放,也希望政府协助郑某某将他及手下工人应得的钱要回来。

4.李某某乙的证言,证实2021年7月份的时候郑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房工地上承包劳务的时候,我在给郑某某做财务,就认识了郑某某。我参与了桃花山工地的,郑某某让我这个工地做资料做财务。我是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份在桃花山这个工地从事的工作。我这里有拖欠每个工人的工资明细,可以提供。2023过年后我当时没在工地了,由于郑某某当时在住院,黄某某丙也没在工地了,是刘某某乙在管,工资大部分是发给工人的,只有极个别工人年后未领取完的,那些工人我就汇总加在未付款汇总表1月工资里面了。2023年7月份的时候,工人年后未领取完的工资,当时有我和郑某某还有年后做了活路的工人未领取完的工资,郑某某点头同意后,我就将年后做了活路的工人未领取完的工资加在7月份的工资里面了。我觉得99%的工人工资情况都是准确的,黄某某丙在工地上负责考勤和人员调动,将考勤的工天给郑某某,郑某某确认后觉得没得问题了,就将考勤的工天拿给我,我就做表来计算工人工资。梁某某丙在工地带班,也要在工地上抹灰、砌砖做泥工活路,简海斌负责看图纸,后面工地完工的时候还来工地计算方量。我的工资当时郑某某给我承诺的是8500元一个月,后面郑某某感觉这个工地要亏钱,就给我说将我的工资算成7000元,我当时也同意了。我提供的工资汇总表没有包含其他工地的工资,都是在桃花山做的活路的工资。只有郑某某给我提到过黄某某丙是他的合伙人,不清楚他们之间是否签订协议。郑某某给工人的借支,我都会记录在汇总表里面。我排除郑某某、黄某某丙、我的工资,郑某某还欠工人工资422894元。除开我们三人,还有67名工人未领取工人工资,还有几个工人未到劳监部门反映情况。

5.黄某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这项目(桃花山安置小区、云台府项目)中从事安排工人做活路和给工人记工天,没有和郑某某合伙承包这个项目,就是郑某某喊我在这个工地帮他做活路,郑某某给我工资。我和郑某某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协议,郑某某私人欠了10万元。在这个项目之前,我也是跟着郑某某在安居做一个项目,在他那里领工资。安居项目结束后,他就叫我过来跟他做桃花山安置小区、云台府项目,但不是合伙做,我也是在他手下领工资,他只是承诺只要“锅头有,碗头就有”,叫我好好的帮他把项目管着,意思如果项目挣到钱,会包红包分点钱给我。我想着跟着他过来做事可能挣点钱,还可以收点他欠我的钱,于是就同意了。项目的钱和账是郑某某在管,其它的都是我在负责,这有可能让下面工人认为我也是老板。2022年8月26日的时候,郑某某给我说让我来桃花山安置小区、云台府项目来管现场,我就在现场负责安排工人做活路和给工人记工天。2023年过年后,项目上还有点收尾的活路,刘某某乙直接和郑某某联系,刘某某乙直接给工人发放工资,2023年3月份我就离开工地,去做其他事情了。我核实了这些工资表,觉得只有简海彬的工资有问题,其余的工人工资都属实。简海彬是项目开工的时候,在工地上记工天,只在工地上做了半个月,就离开了工地,项目部给他发了2000元工资,他离开了工地我才进入工地接着他的活路做。有可能在其他工地郑某某欠他的钱。郑某某是和刘某某乙履行的劳务承包商的合同,这个项目中没有其他合伙人了。郑某某很少来工地,来了走一圈就走了,郑某某还是给自己造了工资表的,郑某某还请了个财务名字叫李某某乙。李某某乙一个月基本上只来一次工地,就给我们造点工资表,把工资表递交给项目部,李某某乙也在工地上领了工资。我不清楚郑某某和李某某乙具体领了多少工资,我领取了3.2万元左右的工资,但有1万元左右用于发放那些点工工资了。因为有些工人只上了几天班,就没有做资料,就通过我的银行卡来收取工人工资,我再转给他们,零零散散加起来大概就1万余元。我把记好的工天给李某某乙,工人把银行卡号报给李某某乙,李某某乙造工资表,由郑某某签字确认,然后上报给项目部,项目部就直接把工资打到每名工人工资卡上面。没有发现金的情况,工资都是直接上卡。刘某某乙是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人,这个项目是这个公司承建的,刘某某乙和郑某某签订的劳务合同。项目完工后,我们核算出来有90余万的产值,但是刘某某乙只承认有71万的总产值。因为我们有些做了的活路,不在郑某某和刘某某乙的合同范围内,就造成了我们做了的活路,刘某某乙没有计算上去。砍屋、抹灰、裹窝脚、清地坪这些活路都没有计算上去。2023年过年前,因为工人核算工资,但一部分工资付不出来需要出具欠条,郑某某当时又出了车祸在医院住院,刘某某乙和我去医院给郑某某说明了情况,他同意由我代他打欠条,2023年1月16日,我就代郑某某对当时在场的工人每人打了一张欠条。2023年1月17日,张某某乙、曹某某等19名工人来到工地,我又代郑某某给这些工人打了欠条,因为人多,我就直接把这些工人写到了一张欠条上。这两天的欠条都由梁某某丙当的见证人。2023年7月11的欠条是当时我们都在劳动局,因为一些工人在我代打欠条时不在或者在我代打欠条后,又做了活路,欠款发生了变化,当时郑某某现场给这些人重新打的欠条。郑某某认可我代他打的欠条,事前我们是经过他同意的,打完欠条后,过完年,郑某某就出院了,我和梁某某丙当面找到郑某某把代打欠条的情况给他说过,他表示认可。当时在工地办公室打欠条时,我这边提供每名工人工天情况,旁边有财务李某某乙提供每名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然后就可以计算拖欠每名工人工资情况。梁某某丙也是工地上的泥工,他是带班的,负责安排工人工作,他自己也要做活路。

6.呙道祥的证言,证实我在高新区桃花山务工期间的工资已经全部领取了,我2022年8月份在××路,每天给我算的170元一天,我在桃花山工地的工资1530元是全部领取完了的。是郑某某2022年5月至8月让我在安居中学工地务工的时候,郑某某拖欠我的2175元工资。我当时认为都是在郑某某手底下做的活路,所以我就和桃花山的工人一起就反映郑某某拖欠我工资的事情了。

(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

1.被害人黄某某甲的陈述,证实2022年10月18日,我以前的工友杨某某甲叫我去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我从2022年10月19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约定的工资是30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1月28日,总共上了33个工天,共计9900元;2022年12月份郑某某发了2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月份郑某某发了1400元工资给我;在2022年11月16日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说欠我6500元叫我不用去劳动局了,我当时就没去了,我有些工友去了,截止目前还拖欠我6500元工资一直未结算,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在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砖工。杨某某甲是我以前一起上班的工友,是杨某某甲叫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砖工,杨某某甲和我一样都是砖工,杨某某甲的工资也一直未结清。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每天做的工天都需要郑某某签字确认。我的工资由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的工资是300元一天,我一共做了33个工天,我的工资一共是9900元,在我务工期间郑某某给我发了3400元工资,目前还欠我6500元一直未支付给我。2022年11月16日工地上的工友邀约去劳动局,当天晚上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欠我6500元是对的,我就不用去劳动局,我第二天就没去,所以没有签订借条。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请的我们来做砖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我的工友唐某某甲联系我,给我说桃花山御书苑工地有活路做,我当时同意过后就跟着唐某某甲一起在桃花山工地,当时我做的小工,黄某某丙在给我记工天,给我说的170元一天,我在这个工地只做了三个工天,算下来我的工资是510元,当时我找到其它活路了,就没有在这个工地继续上班了,直到现在还没有拿到工钱。唐某某甲也是这个工地的小工,他的工钱也没有拿到。我们老板是郑某某,做的工天都需要郑某某签字确认。我没有收到过工资。我一共做了3个工天,每天170元,我的工资一共是510元,我未领到过工资,目前还欠我510元一直未支付给我。郑某某于2023年7月11日给我签订了510元欠条,约定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至今还是欠我510元没支付给我。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叫我来做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我的工友向先有联系我,给我说桃花山御书苑工地有活路做,我当时同意之后就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技工。我从2022年8月31日开始就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活路,当时郑某某就和我约定好了300元工资一天,加班每小时40元,工天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记录,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一直做到2022年9月20日,我在工地上一共做了15工天,加班50小时,算下来我的工资就是6500元,工地做活路结束时,郑某某通过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给我结算了2500元,但是剩下的4000元一直到我做完活路没有结算给我。2022年10月初的时候我就去了广东省务工,所以他们在2022年11月打欠条的时候我没有去,所以郑某某没有给我打欠条。在2023年3月我去了河北务工,2023年8月回的遂宁,当时我的工友没有通知我去要钱,所以郑某某没有给打欠条。我是在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0日做的活路。我在遂宁市船山区××工地做的技工。向先有是我的一个工友,他也是技工,他的工资也一直未结清。我们的老板是郑某某。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银行卡号,然后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2022年8月31日至9月20日在工地做了15工天,加班50小时。我们的工天由一个名叫黄某某丙的人在统计,我自己也记录过工天。我的工资是每天300元,加班每小时40元,我2022年8月31日至9月20日的工天是15天,加班50小时,工资一共是6500元,在我务工结束后郑某某给我结算了2500元工资,还欠我4000元未支付给我。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技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

4.被害人李某某甲的陈述,证实2022年9月10日我以前的工友黄某某乙叫我去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我从2022年9月10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约定的工资是30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16日,总共上了7个工天,共计:2210元;2022年12月份郑某某发了1500元工资给我;2023年7月12日郑某某给我打了一张欠条(710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截止目前还拖欠我710元工资一直未结算,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在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砖工。黄某某乙是我以前一起上班的工友,是黄某某乙叫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砖工,黄某某乙和我一样都是砖工,黄某某乙的工资也一直未结清。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每天做的工天都需要郑某某签字确认。我的工资由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的工资是300元一天,我一共做了7个工天,我的工资一共是2210元,在我务工期间郑某某给我发了1500元工资,目前还欠我710元一直未支付给我。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请的我们来做砖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5.被害人张某某甲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19日,我以前的工友梅国菊叫我在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去找活路,我从2022年8月19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小工,约定的工资是18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11月7日,总共上了62.5个工天,加班67个小时,每小时30元,共计:13050元;2022年12月份郑某某发了2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月13日郑某某发了2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月17日郑某某发了2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7月11日郑某某给我打了张欠条(7050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截止目前还拖欠我7050元工资一直未结算。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每天做的工天都需要郑某某签字确认。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的工资是180元一天,我一共做了62.5个工天,加班67个小时,每小时30元,我的工资一共是13050元,在我务工期间郑某某给我发了6000元工资,目前还欠我7050元一直未支付给我。郑某某于2023年7月11日给我签订了7050元欠条,所以一共还欠我7050元还没给。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叫我来做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6.被害人梁某某甲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我的工友张某某乙(音)联系我,给我说桃花山御书苑工地有活路做,我当时同意之后就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技工。我从2022年8月31日开始就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活路,当时郑某某就和我约定好了300元工资一天,加班每小时40元,工天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记录,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一直做到2022年12月27日,我在工地上一共做了48.5工天,加班176.2小时,算下来我的工资就是20835元,工地做活路的结束时候郑某某通过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中国工商银行卡给我结算了9000元,但是剩下的11835元一直到我做完活路没有结算给我。2022年11月17日郑某某通过电话委托黄某某丙给梁某某甲、张某某乙、席某某等19人打了一个总欠条,在欠条上面注明了19人的欠款金额,并由黄某某丙代郑某某签字按指印,当时的见证人是郑某某的财物李某某乙和监工梁某某丙,约定2023年4月前给我们付清。但是到目前郑某某还欠我11835元,一直到今天(2023年11月29日)郑某某都没有把工资给我结清。我是在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12月27日做的活路。我在遂宁市船山区××工地做的技工。是我的一个工友张某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桃花山御书苑工地有活路做,我就去到了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活路。张某某乙(音)是我的一个工友,他也是技工,他的工资也一直未结清。我们的老板是郑某某。我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银行卡号,然后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2022年8月31日至12月27日在工地做了48.5工天,加班176.2小时。我们的工天由一个名叫黄某某丙的人在统计,我自己也记录过工天。我的工资是每天300元,加班每小时40元,我2022年8月31日至12月27日的工天是48.5天,加班176.2小时,工资一共是20835元,在我务工结束后郑某某给我结算了9000元工资,还欠我11835元未支付给我。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技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

7.被害人杨某某甲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我的工友张某某乙(音)联系我,给我说桃花山御书苑工地有活路做,我当时同意之后就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技工。我从2022年8月31日开始就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活路,当时郑某某就和我约定好了300元工资一天,加班每小时40元,工天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记录,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一直做到2022年12月11日,我在工地上一共做了55.5工天,加班190小时,算下来我的工资就是23916元,工地做活路结束时,郑某某通过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中国工商银行卡给我结算了10000元,但是剩下的13916元一直到我做完活路没有结算给我。2022年11月17日郑某某通过电话委托黄某某丙给杨某某甲、张某某乙、席某某等19人打了一个总欠条,在欠条上面注明了19人的欠款金额,并由黄某某丙代郑某某签字按指印,当时的见证人是郑某某的财物李某某乙和监工梁某某丙,约定2023年4月前给我们付清。但是到目前郑某某还欠我13916元,一直到今天(2023年11月29日)郑某某都没有把工资给我结清。张某某乙(音)是我的一个工友,他也是技工,他的工资也一直未结清。我们的老板是郑某某。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银行卡号,然后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2022年8月31日至12月11日在工地做了55.5工天,加班190小时。我们的工天由一个名叫黄某某丙的人在统计,我自己也记录过工天。我的工资是每天300元,加班每小时40元,我2022年8月31日至12月27日的工天是48.5天,加班176.2小时,工资一共是23916元,在我务工结束后郑某某给我结算了10000元工资,还欠我13916元未支付给我。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技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

8.被害人杨某某乙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我兄弟杨某某甲喊我去物流港工地上当技工,我从2022年8月31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当时在工地上做技工,约定300元一天,加班为50元一小时。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工地上记工天,一直做到2022年12月20日,我一共做了51工天,加班65.4小时。在期间一共分三次共计给我支付了7500元工资,目前还拖欠我11070元工资一直没有支付。我在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的技工。我的老板是郑某某,记的工天必须要由郑某某签字确认。我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号,然后由李某某乙造工资表,再由李某某乙让我们签字确认,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的工资是每天300元,我一共有51个工天,我的工资一共是18570元,在我务工期间郑某某的秘书李某某乙给我了7500元工资,打在我的卡上,目前还欠我11070元一直未支付给我。拖欠工资签订了欠条,但是签订的是包含有张某某乙、杨某某甲、杨某某乙、席某某等19人总欠条。2022年11月17日黄某某丙代郑某某给我们打的欠条,当时郑某某没有出面签字按指印,都是由黄某某丙签字按指印。约定2023年4月以前付清,但是直到现在我还是未得到拖欠的工资。当时郑某某没有在工地上,郑某某通过电话委托黄某某丙以郑某某的名义给我们签订欠条,由黄某某丙签字确认并按手印。现场的证明人是郑某某的秘书李某某乙及郑某某的工人梁某某丙。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接的活路,郑某某是我们工人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技工,拖欠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我不清楚郑某某在这个工地上是否还有合伙人,郑某某在现场请了监工黄某某丙、梁某某丙,黄某某丙在现场负责指挥,安排我们工人做活路,并且由他给我们记工天。郑某某没在工地上做什么工作,隔几天就来工地转一下,黄某某丙、梁某某丙在现场负责管理,安排人员工作,还负责给我记工天。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偏瘦,重庆人,平时烟瘾比较大。

9.被害人席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9月份的时候,孙为明喊我去物流港工地上当技工,我从2022年9月9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当时在工地上做技工,约定300元一天,加班为37元一小时。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工地上记工天,一直做到2022年11月10日,我一共做了35.5工天,加班241小时。在期间一共分三次共计给我支付了8000元工资,目前还拖欠我11660元工资一直没有支付。我在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的技工。我的老板是郑某某,记的工天必须要由郑某某签字确认。我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号,然后由李某某乙造工资表,再由李某某乙让我们签字确认,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的工资是每天300元,我一共有35.5个工天,我的工资一共是19660元,在我务工期间郑某某的秘书李某某乙给我了8000元工资,打在我的卡上,目前还欠我11660元一直未支付给我。欠付的工资签订了欠条,但是签订的是包含有张某某乙、杨某某甲、杨某某乙、席某某等19人总欠条。2022年11月17日黄某某丙代郑某某给我们打的欠条,当时郑某某没有出面签字按指印,都是由黄某某丙签字按指印。约定2023年4月以前付清,但是直到现在我还是未得到拖欠的工资。当时郑某某没有在工地上,郑某某通过电话委托黄某某丙以郑某某的名义给我们签订欠条,由黄某某丙签字确认并按手印。现场的证明人是郑某某的秘书李某某乙及黄国斌的工人梁某某丙。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接的活路,郑某某是我们工人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技工,拖欠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我不清楚郑某某在这个工地上是否还有合伙人,郑某某在现场请了监工黄某某丙、梁某某丙,黄某某丙在现场负责指挥,安排我们工人做活路,并且由他给我们记工天。郑某某就是我的老板,没在工地上做什么工作,隔几天就来工地转一下,黄某某丙、梁某某丙在现场负责管理,安排人员工作,还负责给我记工天。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偏瘦,重庆人,平时烟瘾比较大。

10.被害人王某某甲的陈述,证实2022年9月7日,以前的工友郑某某叫我在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从2022年9月7日,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约定的工资是32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16日,总共上了10个工天,加班3小时,共计3316元;2022年12月郑某某发了2500元工资给我;2023年7月11日郑某某给我打了张欠条816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截止目前还拖欠我816元工资一直未结算。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每天做的工天都需要郑某某签字确认。我的工资由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16日工资是320元一天,我一共做了10个工天,加加班3小时,我的工资一共是3316元,在我务工期间郑某某给我发了2500元工资,目前还欠我816元一直未支付给我。郑某某于2023年7月11日给我签订了816元欠条,所以一共还欠我816元还没给。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叫我来做砖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11.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桃花山御书苑工地有活路做,让我去做泥水工,我当时就同意了。之后我从2022年8月28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当时一直在工地上做泥水工,当时带我们做活路的老板郑某某就和我们约定好了300元工资一天,加班40元1个小时,工天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记录,一直做到2022年12月28日,我在工地上一共做了68天,加班20.5小时,算下来我的工资就是21220元,中途在工地做活路的时候郑某某通过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给我结算了8000元,但是剩下的13220元一直到我做完活路没有结算给我。一直到2023年7月11日,我听工友说郑某某在劳动局给他们签订了欠条,因为我当时在外地务工,就没有签订欠条,一直到今天(2023年11月28日)郑某某都没有把工资给我结清。我是在2022年8月28日至2022年12月28日做的活路。我在遂宁市船山区××工地做的泥水工。我们的老板是郑某某。我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郑某某在表上面签字后,我们再在上面签字捺印,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2023年7月11日郑某某在劳动局给其他工友签订欠条时我在外地务工,当时没有签订到欠条。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泥水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我工友冯建民有62工天,还有26小时的加班,他的工资应得19640元,郑某某在中途给他结算了8500元,郑某某还有11140元的工资未结算,当时签订欠冯建民和我一起在外地务工,也没有签订到欠条。

12.被害人王某某乙的陈述,证实2022年9月份的时候,我的工友刘台柱(音)联系我,给我说桃花山御书苑工地有活路做,我当时同意之后就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小工。我从2022年9月14日开始就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活路,当时郑某某就和我约定好了170元工资一天,加班每小时20元,工天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记录,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一直做到2022年10月29日,我在工地上一共做了31.5工天,加班12小时,算下来我的工资就是5595元,中途在工地做活路的时候郑某某通过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中国工商银行卡给我结算了3100元,但是剩下的2495元一直到我做完活路没有结算给我。一直到2023年7月11日,我和其他工友在劳动局与郑某某签订了欠条,郑某某给我签订了2495元的欠条,并约定2023年8月30日前结清剩余工资,但是一直到今天(2023年11月28日)郑某某都没有把工资给我结清。2023年7月11日,郑某某在劳动局给我签订了2495元的欠条。我可以出示郑某某给我签订的欠条。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

13.被害人龚某某甲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我的一名工友“张大姐”联系我,给我说桃花山御书苑工地有活路做,我当时同意之后就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小工。我从2022年8月27日开始就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活路,当时郑某某就和我约定好了170元工资一天,加班每小时20元,工天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记录,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一直做到2022年10月27日,我在工地上一共做了30.5工天,加班7小时,算下来我的工资就是5305元,中途在工地做活路的时候郑某某通过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给我结算了2000元,但是剩下的3305元一直到我做完活路没有结算给我。2023年2月至5月,我又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了45天又一个半小时工天,总工钱就是7675.5元,项目部通过我的建设银行卡给我打了6800元,还剩875.5元工资没有结算给我。两次未结清的总工资就是4180.5元。一直到2023年7月11日,我和其他工友在劳动局与郑某某签订了欠条,郑某某给我签订了3305元的欠条,并约定2023年8月30日前结清剩余工资,但是一直到今天(2023年11月28日)郑某某都没有把工资给我结清。“张大姐”是我的一个工友,她也是小工,她的工资也一直未结清。我们的老板是郑某某。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银行卡号,然后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2023年2月至5月那一次的875.5元没有签订欠条。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我今日代我妹妹龚美琼说明情况,她今天有事来不了。龚美琼(身份证号:51090219********,联系方式:152××××****)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小工,她做了28工天,加班25小时,总工钱5260元,中途郑某某通过龚美琼的中国建设银行结算了2000元工资,还剩3260元未结清,2023年7月11日龚美琼在劳动局与郑某某签订了3260元的欠条。龚美琼可以提供郑某某签订的欠条。

1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我的一名工友杨某某丁联系我,给我说桃花山御书苑工地有活路做,我当时同意之后就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泥水工。我从2022年8月30日开始就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活路,当时郑某某就和我约定好了300元工资一天,加班每小时40元,工天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记录,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一直做到2022年12月27日,我在工地上一共做了74.5天,加班205小时,因为黄某某丙和我们记录的工天数有出入,算下来我的工资就是29730元,中途在工地做活路的时候郑某某通过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给我结算了11000元,但是剩下的18730元一直到我做完活路没有结算给我。一直到2023年7月11日,我和其他工友在劳动局与郑某某签订了欠条,郑某某给我签订了18730元的欠条,并约定2023年8月30日前结清剩余工资,但是一直到今天(2023年11月28日)郑某某都没有把工资给我结清。杨某某丁是我的一个工友,他也是泥水工,他的工资也一直未结清。我们的老板是郑某某。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银行卡号,然后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可以出示郑某某给我签订的欠条。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我今日代两名工友闵含均和聂明新说明情况。闵含均(身份证号:51090219********)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泥水工,他做了39.5工天,加班161小时,总工钱17020元,中途郑某某通过闵含均的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卡结算了8200元工资,还剩8820元未结清。聂明新(身份证号:51090219********)在桃花山御书苑做的泥水工,他做了55工天,加班167.5小时,郑某某给他结算的部分工资不太清楚,他的欠条上显示还有13683元工资未结清。闵含均和聂明新都可以提供郑某某签订的欠条。

15.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9月份的时候,郑某某联系了我,郑某某给我说桃花山御书苑工地有活路做,我当时同意之后就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泥水工。我从2022年9月16日开始就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活路,当时郑某某就和我约定好了300元工资一天,加班每小时40元,工天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记录,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一直做到2022年10月26日,我在工地上一共做了23天,加班31小时,算下来我的工资就是8120元,中途在工地做活路的时候郑某某通过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共给我结算了4000元,但是剩下的4120元一直到我做完活路没有结算给我。一直到2022年11月17日,我和其他工友在桃花山工地与郑某某签订了欠条,当时郑某某人在医院,就有黄某某丙代郑某某在欠条上面签的字,当时给我签订了4120元的欠条,并约定2023年4月前结清剩余工资,但是一直到今天(2023年11月28日)郑某某都没有把工资给我结清。我是在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0月26日做的活路。我一开始通过工友介绍就在郑某某手下做活路,随后在他手下做了4次活路。我们的老板是郑某某。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银行卡号,然后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可以出示郑某某给我签订的欠条。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

2022年6月至7月份郑某某喊我去安居一中工地上帮他贴砖,当时给我承诺的是320元一天,我做了27.5个工天,我的工资一共就是8800元。期间领取了7300元的工资,安居一中郑某某就还欠我1500元的工资。在2023年9月4日的时候,郑某某给我签订了拖欠我安居一中的工资1500元,还有就是我借给他的1000元,是写在一张欠条上面的。2021年8月22日,当时郑某某在修龙凤安置房的时候,让我借点钱给他买材料,然后我就借了郑某某1000元,直到今天还没有还给我。郑某某没有在其他工程上拖欠我工资,就只有桃花山工地和安居一中欠我钱。桃花山工地欠我4120元,安居一中欠我1500元工资,一共是欠我5620元工资,还有1000元是我自己借给他的。

16.被害人龚某某乙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郑某某联系了我老公姜华平和我们的工友段建国说桃花山御书苑工地有活路做,我老公姜华平和工友段建国就在工地上做泥水工,姜华平和段建国在工地做泥水工,我就在工地上做小工。之后我2022年8月就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了两天活路,2022年10月在工地做了24天,我就在工地上做小工,当时郑某某就和我约定好了170元工资一天,工天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记录,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一直做到2022年10月31日,我在工地上一共做了26天,算下来我的工资就是4420元,中途在工地做活路的时候郑某某通过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中国工商银行卡给我结算了2500元,但是剩下的1920元一直到我做完活路没有结算给我。一直到2023年7月11日,我和我老公姜华平、工友段建国在劳动局与郑某某签订了欠条,当时郑某某给我签订了1920元的欠条,并约定2023年8月30日前结清剩余工资,但是一直到今天(2023年11月28日)郑某某都没有把工资给我结清。我是在2022年8月底至2022年10月31日做的活路。我在遂宁市船山区××工地做的小工。是郑某某给我老公姜华平、工友段建国打电话说桃花山御书苑工地有活路做,我就和他们两人一起去到了工地做活路。段建国和我们是一个大队的,我们三人一直都在一起做活路,他们两人的工资也没有结算完。我们的老板是郑某某。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郑某某在表上面签字后,我们再在上面签字捺印,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可以出示郑某某给我签订的欠条。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姜华平和段建国因为在务工,今天过来不了,我就带他们来说明情况。姜华平是做泥水工的,每天300元,加班每小时40元,他在工地做了21.5天,加班122.5小时,郑某某说李某某乙在统计工天的时候统计有误差,算下来的工资就是11180元,中途郑某某通过姜华平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和中国建设银行卡给姜华平结算了6500元,还剩4680元工资未结清。段建国也是在工地做泥水工的,每天300元,加班每小时40元,他在工地做了19.5天,加班125小时,算下来工资共10580元,中途郑某某通过段建国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和中国建设银行卡给段建国打了5500元,就还剩5080元工资没有结清。他们两人都在2023年7月11日在劳动局与郑某某签订了欠条。

17.被害人陈某某甲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桃花山御书苑工地有活路做,让我去做泥水工,我当时就同意了。之后我从2022年8月12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就一直在工地上做泥水工,当时郑某某就和我约定好了300元工资一天,加班40元一个小时,工天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记录,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一直做到2022年10月27日,我在工地上一共做了48.5天,加班130小时,算下来我的工资就是19750元,中途在工地做活路的时候郑某某通过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给我结算了8190元,但是剩下的11560元一直到我做完活路没有结算给我。一直到2023年7月11日,我和其他工友在劳动局与郑某某签订了欠条,当时郑某某给我签订了11560元的欠条,并约定2023年8月30日前结清剩余工资,但是一直到今天(2023年11月28日)郑某某都没有把工资给我结清。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郑某某在表上面签字后,我们再在上面签字捺印,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可以出示郑某某给我签订的欠条。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

18.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11月份的时候,我表哥段吉党给我打电话说桃花山御书苑工地有活路做,让我去做小工,我当时就同意了。之后我从2022年11月就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当时一直在工地上做小工,当时带我们做活路的老板郑某某就和我们约定好了170元工资一天,加班每小时20元,工天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记录,一直做到2022年12月份,我在工地上一共做了26天,加上部分加班的时间算下来我应得的工资就是4248元,中途在工地做活路的时候郑某某通过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给我结算了2000元,但是剩下的2248元一直到我做完活路没有结算给我。一直到2023年1月16日,郑某某委托黄某某丙在桃花山工地给我们签订了我剩余2248元的欠条,一直到今天(2023年11月28日)郑某某都没有把工资给我结清。段吉党在工地上也是做小工的,他的工资也未领到。我们的老板是郑某某。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郑某某在表上面签字后,我们再在上面签字捺印,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可以出示郑某某给我签订的欠条。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我表哥段吉党还有5805元的工资没有结算。

19.被害人黄某某乙的陈述,证实2022年9月份的时候,我们院子里的陈某某丙到我家给我说桃花山、御书苑工地有活路做,让我去做泥水工,我当时就同意了。之后我从2022年9月就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当时一直在工地上做泥水工活路,当时带我们做活路的老板郑某某就和我们约定好了300元工资一天,工天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记录,一直做到2023年1月份,我在工地上一共做了64天,算下来我应得的工资就是19265元,中途在工地做活路的时候我就向郑某某提前预支了7300元作为我的生活费,但是剩下的11965元一直到我做完活路没有结算给我。一直到2023年7月11日,我们找到劳动局反映郑某某一直未结算我们工地工人工资一事,劳动局将郑某某通知过来,因为当时我人在外地打工,我就委托我儿子黄渭去劳动局与郑某某协商拖欠的工资一事,郑某某当时就给未结清工资的工人打了欠条,欠条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将剩余工资结清,但是一直到今天(2023年11月28日)郑某某都没有把工资给我结清。陈某某丙在工地上也是做泥水工的,他的工资也未领到。我们的老板是郑某某。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郑某某在表上面签字后,我们再在上面签字捺印,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一共做了64工天,加班的时间已经折算到工天里面了。我可以出示郑某某给我签订的欠条。我的工资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

20.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20日,老邓给我打电话喊我去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做小工,我从2022年8月20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小工,约定的工资是17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8月20日至2022年10月21日,总共上了45.5天工天,共计:7735元;2022年11月左右郑某某发了3645元工资给我;2023年7月11日郑某某给我打了一张欠条,一张是(4090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截止目前还拖欠我935元工资一直未结算。在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小工。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我的工资由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的工资是170元一天,我一共做了45.5个工天,我的工资一共是7735元,在我务工结束后郑某某给我发了3645元工资,目前还欠我4090元一直未支付给我。郑某某于2023年7月11日给我签订了4090元欠条,还欠我4090元还没给。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请的我们来做砖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21.被害人陈某某乙的陈述,证实2023年3月28日,席某某给我打电话喊我去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做小工,我从2023年3月28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小工,约定的工资是17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28日,总共上了24天工天,共计4080元;2023年5月左右郑某某发了3145元工资给我;2023年7月11日郑某某给我打了一张欠条(935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截止目前还拖欠我935元工资一直未结算。我在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小工。我们老板是郑某某。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请的我们来做砖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2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5月4日,郑某某给我打电话喊我去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做小工,我从2022年5月8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小工,约定的工资是18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5月8日至2023年1月4日,总共上了86.5天工天,共计14063元;2022年10月10日郑某某发了3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7月11日郑某某给我打了一张欠条(11063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截止目前还拖欠我11063元工资一直未结算。我在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小工。我们的老板是郑某某。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郑某某在表上面签字后,我们再在上面签字捺印,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请的我们来做砖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2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9月11日下午,我转路到了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我遇到了黄某某丙,问他是否有活让我干,他就让我明天来上班。我从2022年9月12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小工,约定的工资是17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9月12日至2022年12月6日,总共上了30个工天,共计5100元;2023年1月13日郑某某发了1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月17日郑某某发了1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7月11日郑某某给我打了一张欠条(3100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截止目前还拖欠我3100元工资一直未结算。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我的工资由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请的我们来做砖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2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11月18日,我朋友杨文里叫我去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我从2022年11月18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约定的工资是30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12月9日,总共上了19.5天工天,共计5850元;2023年1月13日郑某某发了1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月17日郑某某发了1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7月11日郑某某给我打了一张欠条(3850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截止目前还拖欠我3850元工资一直未结算。杨文里是我以前一起上班的工友,是杨文里叫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砖工,杨文里和我一样都是砖工,杨文里的工资也一直未结清。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请的我们来做砖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25.被害人陈某某丙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29日我以前的工友冯军叫我去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我从2022年8月30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约定的工资是30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1月5日,总共上了47天工天,加班30小时,加班每小时40元,共计15300元;2022年12月份郑某某发了25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月份郑某某发了2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月底郑某某发了2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7月11日郑某某给我打了两张欠条,一张是(8590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还有一张是(1200元);欠条有990元是多出的,截止目前还拖欠我8800元工资一直未结清。冯军是我以前一起上班的工友,是冯军叫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砖工,冯军和我一样都是砖工,冯军的工资也一直未结清。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每天做的工天都需要郑某某签字确认。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中国工商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请的我们来做砖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26.被害人杨某某丙的陈述,证实2022年10月12日,闵含均给我打电话喊我去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做小工,我从2022年10月12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技工,约定的工资是30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20日,总共上了11.5个工天,共计3450元;2023年1月13日左右郑某某发了500元工资给我;2023年2月20日左右郑某某发了500元工资给我;2023年7月11日郑某某给我打了一张欠条(2450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截止目前还拖欠我2450元工资一直未结清。闵含均是我和一起干活的工友。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请的我们来做砖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27.被害人王某某丙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28日,以前的工友邓国斌叫我在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从2022年8月28日,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约定的工资是32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2日,总共上了51.5个工天,共计16480元;2022年12月郑某某发了1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月13日郑某某发了2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月17日郑某某发了2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7月12日郑某某给我打了张欠条(13100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2023年2月20日2023年5月12日又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了22.5个工天,约定的是350元一个工天,至截止目前还拖欠我13100元工资一直未结清。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每天做的工天都需要郑某某签字确认。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叫我来做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28.被害人刘某某甲的陈述,证实2022年9月13日,我自己在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去找的活路,我从2022年9月13日,黄某某丙叫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小工,约定的工资是17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10月27日,总共上了30天工天,共计4995元;2022年11月8日郑某某发了1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月17日郑某某发了9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1月份郑某某发了600元工资给我;2023年7月11日郑某某给我打了张欠条(2495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截止目前还拖欠我2495元工资一直未结清。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每天做的工天都需要郑某某签字确认。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叫我来做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29.被害人罗某某甲的陈述,证实2022年9月份的时候,郑某某给我打电话喊我去物流港工地上当砖匠,我从2022年9月19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当时在工地上做泥工匠,约定300元一天,还有加班的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工地上记工天,一直做到2023年1月8日,我一共做了67.5天,加班了三个通宵班。在期间一共分三次共计给我支付了11000元工资,目前还拖欠我9757元工资一直没有支付,我就来说明情况了。我在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的泥工,就是当砖匠,做抹灰的工作。我的老板是郑某某,记的工天必须要由郑某某签字确认。我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李某某乙造工资表,在由李某某乙让我们签字确认,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的工资是每天300元,我一共有67.5个工天,还有加班3个通夜班,我的工资一共是20757元,在我务工期间郑某某的秘书李某某乙给我造了11000元工资,打在我的卡上,目前还欠我9757元一直未支付给我。2023年1月17日黄某某丙代郑某某给我打的欠条,由证明人李某某乙和梁某某丙做见证,欠条是涉及到19个人农民工打在一张欠条,约定2023年4月份以前付清,但是直到现在还是未得到拖欠的工资。郑某某当时出了车祸在医院里面,所以就安排黄某某丙代签的欠条。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接的活路,郑某某是我们工人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泥工,拖欠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给我说黄某某丙也是你们老板,在现场听他的指挥就行了,我不清楚黄某某丙占多少股份。郑某某就是我的老板,没在工地上做什么工作,隔几天就来工地转一下,黄某某丙在现场负责管理,安排人员工作,还负责给我记工天。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偏瘦,重庆人,平时烟瘾比较大。

30.被害人米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11月份的时候,杨某某甲给我打电话喊我去物流港工地上当砖匠,我从2022年11月底就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当时在工地上做泥工匠,约定300元一天,还有加班的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工地上记工天,一直做到2022年12月底,我一共做了17天,加班了2个小时。在期间一共分两次共计给我支付了2000元工资,目前还拖欠我3140元工资一直没有支付。杨某某甲和我经常在一起在工地做活路,就认识熟悉了,杨某某甲也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活路,杨某某甲也有工钱没有拿到。我的老板是郑某某,记的工天必须要由郑某某签字确认。我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李某某乙造工资表,在由李某某乙让我们签字确认,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2023年1月17日郑某某给我打的欠条,由郑某某签字确认并按印,欠条是涉及到19个人农民工打在一张欠条,约定2023年4月份以前付清,但是直到现在还是未得到拖欠的工资。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工人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泥工,拖欠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给我说黄某某丙也是你们老板,在现场听他的指挥就行了,我不清楚黄某某丙占多少股份。郑某某就是我的老板,没在工地上做什么工作,隔几天就来工地转一下,黄某某丙在现场负责管理,安排人员工作,还负责给我记工天。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偏瘦,重庆人,平时烟瘾比较大。

31.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张某某乙给我打电话喊我去物流港工地上当砖匠,我从2022年8月底就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当时在工地上做泥工匠,约定300元一天,还有加班的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工地上记工天,一直做到2022年12月底,我一共做了61.5天,加班了230多小时。在期间一共分三次共计给我支付了12000元工资,目前还拖欠我15675元工资一直没有支付。张某某乙和我经常在一起在工地做活路,就认识熟悉了,张某某乙也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活路,张某某乙也有工钱没有拿到。我的老板是郑某某,记的工天必须要由郑某某签字确认。我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李某某乙造工资表,在由李某某乙让我们签字确认,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2023年1月17日郑某某给我打的欠条,由郑某某签字确认并按印,欠条是涉及到19个人农民工打在一张欠条,约定2023年4月份以前付清,但是直到现在还是未得到拖欠的工资。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工人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泥工,拖欠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给我说黄某某丙也是你们老板,在现场听他的指挥就行了,我不清楚黄某某丙占多少股份。郑某某就是我的老板,没在工地上做什么工作,隔几天就来工地转一下,黄某某丙在现场负责管理,安排人员工作,还负责给我记工天。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偏瘦,重庆人,平时烟瘾比较大。

3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11月份的时候,张某某乙给我打电话喊我去物流港工地上当砖匠,我从2022年11月18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当时在工地上做泥工匠,约定300元一天,还有加班的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工地上记工天,一直做到2022年12月27日,我一共做了30天。在期间一共分两次共计给我支付了3000元工资,目前还拖欠我6000元工资一直没有支付。我在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的泥工,就是当砖匠,做抹灰的工作。张某某乙我和他经常在一起在工地做活路,就认识熟悉了,张某某乙也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活路,张某某乙也有工钱没有拿到。我的老板是郑某某,记的工天必须要由郑某某签字确认。我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李某某乙造工资表,在由李某某乙让我们签字确认,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2023年1月17日郑某某给我打的欠条,由郑某某签字确认并按印,欠条是涉及到19个人农民工打在一张欠条,约定2023年4月份以前付清,但是直到现在还是未得到拖欠的工资。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工人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泥工,拖欠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给我说黄某某丙也是你们老板,在现场听他的指挥就行了,我不清楚黄某某丙占多少股份。郑某某就是我的老板,没在工地上做什么工作,隔几天就来工地转一下,黄某某丙在现场负责管理,安排人员工作,还负责给我记工天。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偏瘦,重庆人,平时烟瘾比较大。

33.被害人张某某乙的陈述,证实2022年9月份的时候,郑某某给我打电话喊我去物流港工地上当砖匠,我从2022年9月16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当时在工地上做泥工匠,约定300元一天,还有加班的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工地上记工天,一直做到2022年11月20日,我一共做了23.5天,加班共12小时。在期间一共分三次共计给我支付了5000元工资,目前还拖欠我2050元工资一直没有支付。郑某某一直是承包工程的,我之前经常在他手底下做活路。我的老板是郑某某,记的工天必须要由郑某某签字确认。我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李某某乙造工资表,在由李某某乙让我们签字确认,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2023年1月17日郑某某给我打的欠条,由郑某某签字确认并按印,欠条是涉及到19个人农民工打在一张欠条,约定2023年4月份以前付清,但是直到现在还是未得到拖欠的工资。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工人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泥工,拖欠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给我说黄某某丙也是你们老板,在现场听他的指挥就行了,我不清楚黄某某丙占多少股份。郑某某就是我的老板,没在工地上做什么工作,隔几天就来工地转一下,黄某某丙在现场负责管理,安排人员工作,还负责给我记工天。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偏瘦,重庆人,平时烟瘾比较大。

3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我老乡梅国菊喊我去物流港工地上当小工,我从2022年8月18日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当时在工地上做小工,约定180元一天。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工地上记工天,一直做到2023年1月11日,我一共做了110工天。在期间一共分三次共计给我支付了7500元工资,目前还拖欠我12275元工资一直没有支付。梅国菊和我是一个乡的,她让和她一起去物流港当小工,挣点钱,梅国菊也在这个工地上有部分工钱没有领到。我的老板是郑某某,记的工天必须要由郑某某签字确认。我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李某某乙造工资表,在由李某某乙让我们签字确认,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的工资是每天180元,我一共有110个工天,我的工资一共是19775元,在我务工期间郑某某的秘书李某某乙给我造了7500元工资,打在我的卡上,目前还欠我12275元一直未支付给我。2023年7月12日李某某乙代郑某某给我打的欠条,并由郑某某签字确认,约定2023年8月30日以前付清,但是直到现在我还是未得到拖欠的工资。当时工人比较多,郑某某让李某某乙和黄某某丙来将欠条拟出来,由郑某某签字确认并按手印。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接的活路,郑某某是我们工人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小工,拖欠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我不清楚郑某某在这个工地上是否还有合伙人,郑某某在现场请了个监工黄某某丙,黄某某丙在现场负责指挥,安排我们工人做活路,并且由他给我们记工天。郑某某就是我的老板,没在工地上做什么工作,隔几天就来工地转一下,黄某某丙在现场负责管理,安排人员工作,还负责给我记工天。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偏瘦,重庆人,平时烟瘾比较大。

35.被害人梁某某乙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我母亲从2022年8月29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她当时在工地上打小工,约定170元一天,加班20元一小时。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工地上记工天,一直做到2022年12月28日,她一共做了69天,加班共57小时。在期间一共分三次共计给我母亲支付了5000元工资,目前还拖欠我母亲7090元工资一直没有支付。我母亲的老板是郑某某,记的工天必须要由郑某某签字确认。我母亲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母亲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李某某乙造工资表,再由李某某乙让他们工人签字确认,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施工员老简于2023年7月11日给我母亲打的欠条,由郑某某签字确认并按印,欠条打的7090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付清,但是直到现在还是未得到拖欠的工资。当时欠工资的农民工的人比较多,郑某某让他的施工员老简写的欠条,然后由郑某某签字确认并按手印。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老板,我母亲是郑某某的小工,拖欠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不清楚郑某某在这个工地上是否还有合伙人。郑某某就是我母亲的老板,没在工地上做什么工作,隔几天就来工地转一下,黄某某丙在现场负责管理,安排人员工作,还负责给我母亲记工天。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偏瘦,重庆人,平时烟瘾比较大。我母亲名字是魏琼,她的身份证号码是51090219********,户籍地是遂宁市船山区××乡的。

36.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我老乡张某某甲喊我去物流港工地打小工,我从2022年8月29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当时在工地上打小工,约定170元一天,加班20元一小时。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工地上记工天,一直做到2022年11月1日,我一共做了44.5天,加班共38小时。在期间一共分三次共计给我支付了4000元工资,目前还拖欠我4385元工资一直没有支付给我。我在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的小工,就是给砖匠打杂。张某某甲是和我是一个乡的,我之前和张某某甲在其它工地打过工,之后慢慢就熟悉了,桃花山这个工地是张某某甲喊我去做活路的,张某某甲也是在工地上做小工,她的工资也未领到。我们的老板是郑某某,我们记的工天必须要由郑某某签字确认。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李某某乙造工资表,在由李某某乙让我们签字确认,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黄某某丙于2023年7月11日给我打的欠条,由郑某某签字确认并按印,欠条打的4385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付清,但是直到现在还是未得到拖欠我的工资。当时欠工资的农民工人比较多,郑某某让他的带班人黄某某丙写的欠条,然后由郑某某签字确认并按手印。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我听工地上的砖匠在说,黄某某丙是我们的二老板,至于黄某某丙占多少股份我就不清楚了。郑某某就是我们的老板,没在工地上做什么工作,隔几天就来工地转一下,黄某某丙在现场负责管理,安排人员工作,还负责给我记工天。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偏瘦,重庆人,平时烟瘾比较大。

37.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19日,我聚贤镇老乡张本菊叫我去物流港桃花山去打小工,我从2022年8月20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工地做小工,约定的工资是17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8月20日至2022年10月10日,总共上了15天工天,加班24小时,加班每小时20元,共计3030元,2023年1月份郑某某发了1505元工资给我。2023年7月11日郑某某给我打了欠条(1525元),约定8月30日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截止目前还拖欠我1525元工资一直未结算。张本菊是聚贤镇八大队(具体叫什么村不清楚了),我是七大队木连寺村,是张本菊叫我去桃花山做小工,张本菊也是在工地做小工,他的工资也一直未结。我们的老板是郑某某,我们记的工天必须要由郑某某签字确认。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李某某乙造工资表,在由李某某乙让我们签字确认,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请的我们来做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偏胖,重庆人。

38.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我们院子里的梅国菊就喊我去物流港工地打小工,我从2022年8月29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当时在工地上打小工,约定170元一天,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工地上记工天,一直做到2023年一月份,我一共做了97天,中途郑某某还让我办理了建设银行卡,在期间一共分三次共计给我支付了7000元工资,目前还拖欠我10160元工资一直没有支付给我。我在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的小工,就是给砖匠打杂。梅国菊是和我一个村的,我是梅国菊喊去做活路的,梅国菊也是在工地上做小工,她的工资也未领到。我们的老板是郑某某,我们记的工天必须要由郑某某签字确认。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李某某乙造工资表,在由李某某乙让我们签字确认,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的工资是每天170元,我一共有97个工天,加上中途加班,我的工资一共是17160元,在我务工期间郑某某给我造了7000元工资,打在我的卡上,目前还欠我10160元一直未支付给我。黄某某丙于2023年1月16日代郑某某给我签订了9440元欠条,由郑某某按的手印,2023年7月11日由郑某某给我签订了720元的欠条,所以一共欠我10160元的工资。因为在2023年1月16日之后,过完年郑某某又喊我去做了四个工天,当时算的是180元天,就又有了720元的欠条。郑某某说的是他和黄某某丙合伙做生意,由黄某某丙签字是一样的,都是由郑某某按的手印。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偏瘦,重庆人,平时烟瘾比较大。

39.被害人杨某某丁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郑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桃花山、御书苑做砖工,我从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12月3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约定的工资是30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共计15867元;2022年12月份郑某某发了92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月18日郑某某给我打了张欠条(6667元),只说近期把剩下的工资结清;截止目前还拖欠我6667元工资一直未结算。我在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砖工。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每天做的工天都需要郑某某签字确认。郑某某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请的我们来做砖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40.被害人王某某丁的陈述,证实2022年11月份,我以前的工友梁某某丙叫我去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我从2022年11月份就开始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约定的工资是30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11月份至2023年1月4日,总共上了44天个工天,共计13997元;2022年12月份郑某某发了2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月份郑某某发了2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7月11日郑某某给我打了张欠条(8997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截止目前还拖欠我8997元工资一直未结算。梁某某丙是我以前一起上班的工友,是梁某某丙叫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砖工,梁某某丙是在工地帮着郑某某临时管理。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每天做的工天都需要郑某某签字确认。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请的我们来做砖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41.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29日,我住宅小区邻居梁某某丙叫我去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我从2022年8月30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约定的工资是30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10月30日,总共上了31天工天,加班77小时,加班每小时40元,共计12349元;2022年12月20日郑某某发了3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月13日郑某某发了15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月17日郑某某发了20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月17日郑某某给我打了欠条(5849元),约定2023年4月份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截止目前还拖欠我5849元工资一直未结算。梁某某丙是我景秀兰亭小区邻居,是梁某某丙叫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砖工,梁某某丙是在工地帮着郑某某临时管理。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每天做的工天都需要郑某某签字确认。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请的我们来做砖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偏胖,重庆人。

42.被害人罗某某乙的陈述,证实2022年12月9日,我自己在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去找的活路,我从2022年12月9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小工,约定的工资是17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4日,总共上了21天工天,共计3570元;2023年1月13日郑某某发了500元工资给我;2023年1月17日郑某某发了500元工资给我;2023年7月11日郑某某给我打了张欠条(2570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截止目前还拖欠我2570元工资一直未结算。我和我老公两人在工地上去问需不需要小工,在工地找到黄某某丙,黄某某丙就叫我第二天来上班了。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每天做的工天都需要郑某某签字确认。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我的工资是170元一天,我一共做了21个工天,我的工资一共是3570元,在我务工期间郑某某给我发了1000元工资,目前还欠我2570元一直未支付给我。郑某某于2023年7月11日给我签订了2570元欠条。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偏胖,重庆人。

4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我们院子里的梅国菊、张本菊给我打电话说桃花山、御书苑工地有活路做,让我去做小工,我当时就同意了。之后我从2022年8月就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当时一直在工地上打小工,当时带我们做活路的老板郑某某就和我们约定好了170元工资一天,工天就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记录,一直做到2022年10月份,我在工地上一共做了53天,33个加班,算下来我应得的工资就是9670元,中途在工地做活路的时候郑某某就让我办理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他就将部分工资4545元结算给我,但是剩下的5125元一直没有结算给我。一直到2023年7月11日,我们找到劳动局反映郑某某一直未结算我们工地工人工资一事,劳动局将郑某某通知过来后,郑某某就给我们未结清工资的工人打了欠条,欠条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将剩余工资结清,但是一直到今天(2023年11月28日)郑某某都没有把工资给我结清。梅国菊和张本菊是和我一个公社的,以前我和他们也一起在工地做过活路,我是梅国菊和张本菊喊去做活路的,梅国菊和张本菊也是在工地上做小工,他们两人的工资也未领到。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每天做的工天都需要郑某某签字确认。我们的工资由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看着有50多岁,身高170cm多,体型偏瘦,短发。

44.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8月份的时候,我们院子里的梅国菊就喊我去物流港工地打小工,我从2022年9月2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和御书苑工地做活路,我当时在工地上打小工,约定170元一天,加班20元一小时。由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在工地上记工天,一直做到2022年10月30日,我一共做了30.5天,在期间一共分三次共计给我支付了4000元工资,目前还拖欠我2685元工资一直没有支付给我。我在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工地做的小工,就是给砖匠打杂。梅国菊是和我哥哥是一个村的,我之前和梅国菊在其它工地打过工,就熟悉了,桃花山这个工地是梅国菊喊我去做活路的,梅国菊也是在工地上做小工,她的工资也未领到。我们的老板是郑某某,我们记的工天必须要由郑某某签字确认。我的工资由郑某某请的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银行卡号,然后由郑某某造工资表,在由李某某乙让我们签字确认,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目前还欠我2685元一直未支付给我。李某某乙于2023年7月12日给我打的欠条,由郑某某签字确认并按印,欠条打的2685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付清,但是直到现在还是未得到拖欠我的工资。当时欠工资的农民工的人比较多,郑某某让他的秘书李某某乙写的欠条,然后由郑某某签字确认并按手印。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是郑某某的小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我听工地上的砖匠在说,黄某某丙是我们的二老板,至于黄某某丙占多少股份我就不清楚了。郑某某55岁左右,偏瘦,重庆人,平时烟瘾比较大。

45.被害人唐某某甲的陈述,证实我是2022年8月29日到2022年10月14日,在物流港御书苑工地务工。我是和我妻子戴文秀一起去务工的,我们一共有3595元的工资没有领到。我们的老板是郑某某,是他拖欠的我们工资。我有黄某某丙代郑某某给我和我妻子戴文秀打的欠条。黄某某丙是郑某某的合伙人,当时是郑某某叫黄某某丙代写的欠条,由郑某某本人按的手印,梁某某丙是郑某某手下的管理人员,他作为证明人也在欠条上签了字。郑某某说他在项目部也没有结到账,我们一直追着他要工资,但是直到昨年腊月28日,就是2023年1月16日,他就给我们打了这个欠条,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有拿到钱。我们没和郑某某签订劳务合同。

46.被害人梁某某丙的陈述,2022年8月29日,我之前的老板郑某某叫我去物流港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工,我从2022年8月19日就开始在桃花山、御书苑去做砖匠,约定的工资是350元一天,工地上的黄某某丙负责记工天,2022年8月19日至2023年1月底,总共上了多少工天记不清楚了,加上加班的钱共计48935元;工地上银行专户给我转了36000元,我自己实际得了20000元,剩余的16000元我都转给工地上的工人了;2023年7月11日郑某某给我打了张欠条,写明了还欠我28935元,约定2023年8月30日之前把剩下的工资结清。我之前在其它工地做活路的时候认识的郑某某,认识他的时候他就在包工程,我在他手底下做活路,郑某某让我在桃花山、御书苑工地上做砖工,他也在包工程。我们老板是郑某某,每天做的工天都需要郑某某签字确认。我的工资由郑某某秘书李某某乙来统计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然后由李某某乙造工资表,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郑某某于2023年7月11日给我签订了28935元欠条,至今还欠这么多工资未支付给我。工地上的刘某某乙发现郑某某和他秘书李某某乙有工资,刘某某乙就直接把他们两人的工资打在我的银行卡上面,当时我只造了20000元的工资上去,刘某某乙就让我把这16000元工资分给闹的比较凶的人。因为刘某某乙认为郑某某是老板,李某某乙是郑某某的秘书,他们的工资不应该由工地上发放。蒋欣勤1900元、何文学300元、唐志军400元、周仁斌和杨某某丁两人一共7000元、黄某某丙1000元、郑某某3000元、李某某乙2000元,还有400元郑某某让我用于工地上买工具用了。郑某某多次给我打电话,找我要钱,我不接他的电话,郑某某就给黄某某丙打,让我转给黄某某丙,再由黄某某丙转给郑某某。李某某乙是在工地上找刘某某乙要工资,刘某某乙认为郑某某的秘书工资应该由郑某某自己解决,不同意给李某某乙工资,李某某乙就在工地上诉苦,经我和黄某某丙商量,就给李某某乙转了2000元。郑某某是在项目部刘某某乙处承包的工地活路,郑某某请的我们来做砖工,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因为我在工地上做的最久,工人就说让我当证明人,在劳监部门投诉我们没拿到工资的时候,工人们就让我作为代表。我没担任管理职位,我是做活路的工人,黄某某丙才是管理人员。刘某某乙说郑某某的妹妹(郑国琼)领了8500元、郑某某领了2万多元,郑国琼实际上了两天左右的班,我认为这笔钱就是在套取专户工资的情况。郑某某很少来工地上,郑某某自己的工资也有套取的情况,其他我就不清楚了。我知道劳监部门多次通知郑某某,郑某某只去了一次,存在回避不出面解决问题,我们工人也多次联系郑某某,但是都无法联系到他,郑某某一直逃避不愿意出面解决这个问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70左右,偏胖,重庆人。

2023年过年前,郑某某当时因为出了车祸在医院住院,当时我一个人还去医院看了郑某某,发现和郑某某无法正常沟通,他躺在病床上。之后,工地上刘某某乙就说工地拨付了一部分钱,但是不够支付工人工资,郑某某又躺在病床上,工人也要求未支付完的工资需要签订欠条,刘某某乙就让黄某某丙代替郑某某签订欠条,由我当证明人。2023年7月份当时很多工人未领到工资,工人就去劳监部门,当时郑某某也被劳监部门通知过去了。当时就在劳监部门又重新签订欠条,财务李某某乙就将工资明细发给郑某某,由简海彬帮郑某某写欠条,由郑某某签字确认,部分工人当时未到劳监部门,手上就只有当时在2023年过年前签订的黄某某丙代郑某某签的欠条,就没有签订新的欠条。郑某某出院后知晓的这件事。从郑某某反应上是认可这个事情的,因为黄某某丙给我说过郑某某晓得这个事情后,就在对黄某某丙说:“你把我的主都做了。”没有否认这个事情,而且他无法否认欠钱的这个事情,因为工人工天及工资支付情况都是摆起那里的,而且在2023年7月在劳监部门时,郑某某也给在场的工人重新出据了欠条的。郑某某欠我28935元的工资,其中有1800元是我帮郑某某在绿地做的工资,其实在桃花山这个工地郑某某只欠我27135元。我不清楚工人有特殊情况需要用钱时,找郑某某借支的情况。我知道有陈某某甲、王某某丙、王某某甲、汤道祥等人在其它工地做了活路的工资也加在桃花山这个工地的工资上面了,具体金额我就不清楚了。大部分泥工师傅都是300元一天,泥工师傅手下的小工都是180元左右,有几个技术好的泥工师傅是320元一天,我是350元一天,简海彬施工员是400元一天。黄某某丙和郑某某不可能是合伙关系,因为工资账目都是郑某某在管、在做决定,黄某某丙完全不清楚财务的情况,如果黄某某丙是合伙人肯定要参与财务管理,知晓财务的情况,他们在工作上是上下级关系,只有郑某某安排黄某某丙做事情,没有黄某某丙安排郑某某做事情。郑某某没有其他合伙人。

47.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9月份的时候,郑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桃花山小区做砖匠,承诺我300元一天,做到10月份中旬我就没有做了,我当时只做了几个工天。2023年4月份郑某某请的管理人员黄某某丙又让我去做了几个工天。我的工资算下来就是3432元,在我施工的期间我领了2000元工资,相当于还拖欠我1432元。2023年7月12日郑某某的财务李某某乙给我签订了欠条,由郑某某签字确认欠我1432元,至今我的工钱还是未领到。我在桃花山、御书苑项目做砖匠。工资是由郑某某的财务统计我们的工资情况,由郑某某确认后,找项目部拨钱后,就将工资打在我们的卡上。收款银行卡是我本人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是6217********。我的工资是300元一天,加班40元一天,工天和加班我记不清楚了,我的工资一共就是3432元,支付了我2000元,目前还拖欠我1432元,工资情况我是认可的。郑某某在项目部刘某某乙那里承包的分包劳务合同,郑某某让我来做的砖匠,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由郑某某支付。郑某某55岁左右,身高165cm左右,中等身材,重庆人。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于2022年8月承接了遂宁市高新区桃花山安置小区、云台府项目人工,期间我找来了梁某某丙、王某某丙等人来帮我做工。工程于2023年5月完工,由于项目分包给我的刘某某乙没有给我结算劳条工资,我就也没有给工人结算尾款,至今拖欠工人工资大概20多万元。

我承包的桃花山安置小区、云台府项目有民工工资没有结清。2022年8月,我通过朋友在刘某某乙那里承包了桃花山安置小区、云台府项目泥工劳务,我与刘某某乙签订了劳务合同,我就找工人进场开始做活了,工期到2023年5月结束。经过我的核算我目前欠工人376000左右的工资没有结清。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称我还拖欠425207元,我觉得部分工人虚报了,有些人已经领过了。我和黄某某丙是合伙人,我和黄某某丙盈亏都各自一半。我手下具体多少工人我不清楚,大约几十个人。因为我和刘某某乙还没有做总结算,我和我手下算下来刘某某乙还欠我42万多元,所以我没有钱支付给民工。我名下没有房产、车子、存款。劳动监察部门通知我们配合调查处理民工工资的事情。我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因为去了铜梁想借点钱给民工工资,劳动监察部门打电话给我,我很多没有接到,接了之后我因为在外地有事我就没有来得及去劳动监察部门,最后我去的时候,那个劳动监察部门的严队长已经下班了,过了几天我再去的时候,严队长给我说已经将我的案子移交给公安了。劳动监察部门就是通过给我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通知我的,我电话是183××******。

我因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我确实有未支付别人的劳动报酬。2022年8月,我通过朋友在刘某某乙那里承包了桃花山安置房、云台府两个项目的泥工劳务。这两个项目,我带领工人按质按量的完成了,目前还差手下工人376000元左右的工资未支付。因为我认为刘某某乙还有很多账没有给我算清楚,很多钱也没有结算给我,刘某某乙说他只欠我和工人14万多元钱,但我认为他还欠我和工人42万没有结清。所以我没有钱来支付拖欠的工资。我名下没有房产、车子、大额存款。遂宁市不动产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显示我名下的一套住房,这是我和我前期姜某某在婚姻期间内买的房子,但是我们离婚后,我把房子给他了,我没有去管房子过户的事情,房子按揭都是姜某某在给。劳动监察部门通知了我配合调查民工工资的事情,是通过给我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通知我的,我电话是183××******。但我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他们解决问题。我上次说过了,我因为当时去了铜梁借钱来支付工资,他们给我打电话,我很多都没有接到,接到电话后,我也是在外地,去不了他们那里。最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有一次去的时候,他们已经下班了,再过了几天我又去,严队长说案子移交给公安局了。黄某某丙是我的合伙人,我们没有签订合同,我们是口头约定,盈与各自一半。我没有和黄某某丙商量过拖欠工资的事情怎么处理。他也是认为刘某某乙那里还有账没有结算清楚,我们决定先找刘某某乙算账,再来商量我们之间盈亏的事情。项目上目前给我们支付了51万多。这些都是工人工资。我和黄某某丙也是需要生活费,所以造工资表也就把我和他也造了上去。我不记得自己和黄某某丙领了多少钱,我们工资表上有记录。我手下还有几名管理人员,有梁某某丙、简还彬、李某某乙、王某某丙,他们也领过里面的工资。梁某某丙主要是安排人员调度,简还彬负责看图纸,管考勤、质量,李某某乙主要负责做资料,王某某丙跟梁某某丙一样,安排人员调度。

2023年过年前,我当时因为出了车祸在医院住院,刘某某乙和黄某某丙还在医院来看了我,给我说拨款的事情,但我在住院,就由黄某某丙代我处理。款项拨付给工人后,因为一部分工资付不出来需要出具欠条,黄某某丙就代我给工人打了欠条,这些欠条都有梁某某丙和李某某乙当见证人。2023年5月我出院后,我问当时事情是怎么处理的,黄某某丙才给我把这些情况给我说。2023年7月份我和手下的工人一起在劳监部门又重新签订了欠条,当时根据财务李某某乙通过微信发给我的电子版工资明细,我将打印出来在现场进行核对,由简海彬帮我写欠条,再由我签字确认,部分工人当时未到劳动局来,就没有签订新的欠条。我认可这些欠条,但是我只是认可欠钱的事实,一些欠条上的金额还存在误差。我还欠农民工工资376000元左右。劳动局核实的425207元有几个原因:一是有些人在其它工地跟着我做的活路,我欠的工资,他们在劳监上就一起反映在桃花山这个工地的欠款了;二是一些工人因为特殊情况需要用钱,我直接支付了一部分钱给这此工人,其中有一部分财务李某某乙知情就记到账上,一部分不知情没有记到账上,这此工人在向劳监反映工资拖欠情况的时候,就没有将借支这一部分反映出来。我当时打欠条时也没有注意这些问题。

我认识李某某乙,她是我请的帮我在桃花山工地做资料的。我欠的工资,李某某乙那里都有明细。李某某乙提供的汇总表是真实的,上面的金额都是在桃花山、御书苑的工人工资,工资金额也是准确的,我是认可的。2023年春节前两天,我出了车祸,头部受了伤,出院后我的记忆力衰退,有些事我记不清了,通过我核对李某某乙的的汇总表发现工人工资都是真实的,我确实还欠工人工资41522元。我拖欠的桃花山、御书苑的工人工资以这次材料为准,就是还欠工人工资414522元。

林某某和冯小均都是我桃花山工地上的砖匠,他们也还有工资未结清,朱金飞我没有印象。具体是多少我记不清楚了,我的财务李某某乙那里有工资明细。我认可拖欠林某某1432元,拖欠冯小均3750元是属实的。我在绿地包了几天的活路,但还没有做结算,没有领取工程款。我当时喊了梁某某丙、陈某某甲、陈某某丙、简海彬等人去绿地施工。因为我绿地工地没有做结算,他们的工资都没有支付给他们。我在安居修学校的时候,还欠一个工人呙道祥的工资2175元。我看了你们出示的工资表,我发现只有简海彬的工资有误,我只欠他11200元的工资,我给他签的欠条有误,简海彬也认可我还欠他11200元工资,其余的工资都是属实,你们出示的工资表金额是439609元,减去简海彬的8300元,我目前共计还欠431309元。我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郑某某的刑期从2024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支付梁某某丙、王某某丙等67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31729元(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剑

人民陪审员  郭孝福

人民陪审员  曾长清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