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文物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9/11 0:00:00

黄某盛、詹某材走私文物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粤刑终32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盛,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依瑶,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利君,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人詹某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亚利,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盛、詹某材犯走私文物罪一案,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粤03刑初8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盛犯走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詹某材犯走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扣押的涉案文物予以没收,移交本地文物行政部门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等财物由海关缉私部门依法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岑丹虹、检察辅助人员朱昊翀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某盛及其辩护人陈依瑶、卢利君,原审被告人詹某材及其辩护人李亚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刑初8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亦光

审判员  邓敏波

审判员  黄少玲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喻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