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5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
二、非婚生子康某2由康甲抚养,抚养费由康甲自行负担。许某对非婚生子康某2享有每月两次的探视权,具体为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或周日,康甲应予协助;
三、非婚生女康某1由许某抚养,抚养费由许某自行负担。康甲对非婚生女康某1享有每月两次的探视权,具体为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或周日,许某应予协助;
四、驳回许某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许某、康甲各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许某、康甲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