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9/11 0:00:00

龙某广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2024)赣1025刑初98号

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广,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案发前住江西省乐安县,中专文化,个体经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3年4月8日被乐安县某某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3月19日被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4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乐安县某某局执行取保候审。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2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广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贵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17日,被告人龙某广在经营管理乐安县长兴加油站期间,为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获利,通过税控作弊软件对加油机税控系统参数进行控制与修改。2023年3月17日,乐安县某某局、乐安县税务局、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该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站加油机的税控系统存在少记加油量和加油金额情况,并扣押了“贝林”牌加油机主板七块、前台电脑主机及显示屏各一台。经广东某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计控主板系某丙公司生产,某某厂状态不一致,存在计量程序被篡改的现象,因计量程序被篡改,通过计控主板的报税口,使用加油专用的数据采集器无法读取到数据。经查,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17日,该加油站通过税控作弊软件非法控制税务部门监控的计算机系统,隐瞒销售收入,共计偷税金额488424.67元。案发后,龙某广向税务部门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完税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华、吴某成、李某金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龙某广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光盘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广违反国家规定,对税务部门监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龙某广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龙某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龙某广在经营、管理乐安县长兴加油站中,通过先前购买的“贝林”牌加油机及带有“作弊”功能电脑中“作弊”软件,修改和控制加油机税控系统参数,使每月上报税控系统的营业额减少,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2023年3月17日,乐安县某某局、乐安县税务局、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加油站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站加油机的税控系统存在少记加油量和加油金额情况,后当场扣押了该加油站“贝林”牌加油机主板七块、前台电脑主机及显示屏各一台。经广东某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计控主板系某丙公司生产,某某厂状态不一致,存在计量程序被篡改的现象,因计量程序被篡改,通过计控主板的报税口,使用加油专用的数据采集器无法读取到数据。经查,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17日,乐安县长兴加油站通过税控作弊软件非法控制税务部门监控的计算机系统,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88424.67元。案发后,被告人龙某广向税务部门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另查明,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南省衡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对龙某广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又查明,被告人龙某广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缴纳了罚金保证金30000元,庭审中确认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合法性。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乐安县某某局于2023年3月20日受理本案,于次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证明:被告人龙某广出生于1990年1月7日,犯罪时已满18周岁。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询,龙某广无违法犯罪记录。

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23年3月17日上午,乐安县某某局等部门联合对乐安县长兴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乐安县长兴加油站出现加油机税控系统面板中的税控金额、油量均存在严重漏记现象,民警现场传唤乐安县长兴加油站实际负责人龙某广到乐安县某某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4)某某、税务、市监联合检查执法报告、加油机测试照片、扣押清单,证明:2023年3月17日上午,乐安县某某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乐安县税务局、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乐安县长兴加油站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对该加油站4台加油机16支加油枪分别进行计量临时抽检和加油控税侦查实验,侦查实验表明乐安县长兴加油站部分加油枪出现加油机税控系统面板中的税控金额、油量均存在严重漏记现象,该加油站税控系统有被人为操控篡改数据的事实,具有少申报税收的嫌疑。2023年3月19日,乐安县某某局依法扣押加油机七块主板、前台电脑主机一台、前台电脑显示屏一台。

5)税务处理决定书、完税证明,证明:案发后,国家税务局抚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乐安县长兴加油站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认定乐安县长兴加油站少缴税款共计533105.56元。乐安县长兴加油站已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共569959.98元。

6)调取证据通知书、抚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对乐安县长兴加油站进行税务稽查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抚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乐安县长兴加油站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及检查情况。其中,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龙某广控制税控系统隐瞒销售收入导致少缴各项税费共计488424.67元。

7)危险化学品经营等许可证、营业执照,证明:乐安县长兴加油站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华;乐安县东家岭加油站便利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龙某广的情况。

8)基本账户信息,证明:乐安县长兴加油站对公账户开户行是建行乐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某华及账户号码的情况。

9)乐安县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乐安县长兴加油站加油机本身设有税控装置,企业每月纳税申报是根据加油机税控装置的数据来进行申报,税收管理员巡查巡管,核实申报数据与税控装置的数据是否一致。截至目前,该加油站每月纳税申报的数据与加油机税控上的数据都一致。

10)龙某广的支付宝收支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吴某成的支付宝收支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王某罡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吴某成拉卡拉交易明细,证明: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龙某广控制税控系统隐瞒长兴加油站销售收入的情况。

11)乐安县长兴加油站2023年1月至6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证明:2023年1月至6月该加油站申报销售收入为518089.17元。

12)乐安县税务局情况说明,证明:经查询金三系统,乐安县长兴加油站2023年1-6月申报销售收入和应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13)社会调查委托函、调查报告、社区矫正工作建议函,证明: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南省衡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对龙某广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同时鉴于龙某广经常居住地位乐安县,建议其缓刑考验期由乐安县社区矫正执行。

1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龙某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表示认可。

15)缴款凭证,证明:被告人龙某广在本院审判阶段缴纳了罚金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华的证言,证明:陈某华是2003年开始经营东家岭加油站,2019年3月份左右陈某华与龙某广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内容大致是:从2019年5月至2029年5月,龙某广入股加油站,陈某华占股权百分之四十九,龙某广占股权百分之五十一,加油站的所有经营权和后续投入都由龙某广负责,陈某华不再参与加油站的经营管理,加油站每年年终结算分红。另外因为陈某华前期投资较大,而龙某广又要占大股,所以龙某广每年另外付20万元给陈某华做为前期投资利息。2019年5月份开始陈某华把加油站的经营权交给龙某广后没有再参与加油站的经营管理。加油站之后的换新加油机和招收的新员工都是龙某广负责。龙某广接手加油站后,把所有的加油机都更换过,于2019年6月份正式营业。加油站营业执照上的名字是长兴加油站,法人是陈某华。陈某华是2023年3月17日某某、税务、市监联合到加油站检查后才知道长兴加油站的加油机存在税控少记情况。

2)证人吴某成的证言,证明:吴某成是2020年6月份龙某广叫去乐安县鳌溪镇东家岭中管石化(长兴加油站)上班的,负责管账和发员工工资,中管石化平时的营业额是龙某广或者吴某成收了后放到对公账户,平时用来进石油、日常开销和发员工工资。中管石化法人是陈某华,什么事都不管,都是龙某广在管,中管石化每个月会给龙某广发工资,龙某广和龙某广老婆加起来每个月6200元工资。2023年3月17日晚上22点左右,乐安县某某局、乐安县市场管理局和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在对中管石化加油站的加油机测量时,吴某成全程在场。当时检测人员对加油站的四个加油机共十六把加油枪都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是十六把油枪除了一把能税收系统能正常记录外,其他十五把油枪的税收系统都存在少统计、漏统计的现象,本来正常税收系统加八次油统计八次,但加八次油,税收系统只统计到两次或者三次。吴某成不知道这些加油机的税收系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少统计、漏统计的现象。吴某成根据电脑数据和加油机内部的报税系统数据一致后才抄下来,后会计就会到国税局报税。吴某成提供了吴某成和吴某成妻子王某罡的个人账户给龙某广使用,后来税务局核查了吴某成和王某罡的个人账户上有加油站的营业收入的情况,才知道龙某广通过控制加油机税控系统进行偷漏税的事。

3)证人李某金的证言,证明:李某金是2020年4月份左右到中管石化加油站上班,中管石化加油站平时都是龙某广和吴某成在管事,会计是一个三十多岁的女人,其他在加油站上班的还有6个加油员。2023年3月17日晚上10点钟左右,乐安县某某局、乐安县市场管理局和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在对中管石化加油站的加油机测量时,李某金全程在场,当时检测人员对加油站的四个加油机,共十六把加油枪都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是十六把油枪除了一把能税收系统能正常记录外,其他十五把油枪的税收系统都存在少统计、漏统计现象。

4)证人董某华的证言,证明:董某华是2020年7月份到中管石化加油站做兼职会计,平时都不用上班,就是月初拿单据,并整理单据,然后在网上做纳税申报。董某华只负责按龙某广提供的数据申报。

5)证人龚某娥的证言,证明:龚某娥是2022年10月12日入职长兴加油站,加油站大大小小的事都是龙某广经理负责,吴某理和康某经理主要是协助龙某广经理管理一些零零碎碎的事。加油站的法人代表是陈某华,不经常过来加油站。加油收取费用是通过扫“中管石化长兴站”二维码付款,使用支付宝和微信都可以通过这个扫款码支付或者现金付款的方式。现金都是下班交给龙某广经理。

6)证人杨某春的证言,证明:杨某春是2022年1月开始在乐安长兴加油站上班,加油站管事的有龙经理、吴某理和康某经理。龙经理负责整个加油站的全面工作,吴某理和康某经理都是听龙经理的,所有加油站的员工都是听他的。法人代表是陈某华,没见过他管事。

7)证人姚某和的证言,证明:姚某和2022年6月25日入职长兴加油站洗车岗位。加油站管事分别是龙某广经理、康某经理、还有一个姓吴的经理。某某机关未调查之前,龙某广经理和康某经理一直都在公司管事,三个人的分工就不清楚了。陈某华是长兴加油站法人,每个月会过来几趟,很少见到。

8)证人易某燕的证言,证明:易某燕是2021年2月份龙经理招聘进来到中管石化加油站做加油员,加油站管事的有龙经理、吴某理、康某,龙经理总管加油站的日常事务,吴某理听龙经理的话,康某组织开晨会,会在员工微信群交代加油和搞卫生的事。

3.被告人龙某广的供述,证明:龙某广是2019年5月份开始接手乐安县长兴加油站的,并于6月1日试营业,之前的加油站老板是陈某华。龙某广经营加油站的时候,陈某华是挂职法人,不参与加油站的经营。2019年4月份,龙某广在网上联系上一个姓郑的福建老板花费23-24万购买了4台贝林系统的加油机,郑老板负责运送、安装及调试,一个二十多岁的男技术员过来安装调试。加油机安装好之后,还送了一台台式电脑主机及电脑显示屏。当时技术员安装好电脑主机系统和加油机后,告诉龙某广说电脑桌面上有个“油站管理”的系统,设置账号和密码登入后,点击进去有个“IC卡优惠”,选择“优惠模式二”,就会出现一个框框,里面有“枪号”“优惠模式”、“优惠比例”“枪号1、3、5、7、9、11、13、15”等数据,通过设置“优惠比率”和“设备优惠比率”参数,点击右边红色“下发”按钮,就可以控制加油机的税控系统,对加油机税控系统中的加油金额和加油量少记的现象。这个系统可以控制4台加油机共16把加油枪。当时龙某广并未立即使用,直到2023年1月份,龙某广才用营业厅前台的连接加油机的电脑主机桌面上的“油站管理”,通过修改“优惠模式二”里的参数使加油机内的税控系统达到加油金额及加油量少记漏记,然后通过少交税收的方式来进行牟利。修改参数就是龙某广改的,其他股东或工作人员都不知道。直到2023年3月17日,检查执法时发现了他们加油站存在作弊的问题。吴某成及其妻子王某罡的个人账户都是龙某广问吴某成拿来使用的,但龙某广没有告诉吴某成用来干什么,吴某成和王某罡没有参与控制修改税控系统参数的事。

4.鉴定报告,证明:经乐安县某某局委托鉴定,广东某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对某某机关扣押的税控燃油加油机计量主板进行了鉴定,结论:(1)该主板是某丙公司生产的计控主板。(2)该主板的某某厂状态不一致,存在计量程序被篡改现象。(3)计量程序被篡改,使用加油机专用的数据采集器无法读取到数据。

5.乐安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证书,证明:经市场监管中心检测,乐安县东家岭加油站加油机检测的相关情况。

6.电子数据光盘,证实:经税务部门调取龙某广等人账户流水数据明细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广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非法技术手段,对加油机税控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龙某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补交了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缴纳了罚金保证金,依法可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龙某广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另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广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贝林”加油枪主板七块、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屏一台(均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乐安县某某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 勇

人民陪审员  汪浪波

人民陪审员  陈 芳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詹晶华

书 记 员  曾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