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9/11 0:00:00

贾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沪0115刑初32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10月19日被某某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4〕3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贾某通过网络途径,根据话务组织管理人员下发的各类话术单,冒充各类公司、平台客服人员,通过网络虚拟电话软件,以“抖音点赞领红包”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加入指定的群组,以此领取组织管理人员发放的工资和奖金。经审计,被告人贾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2023年10月19日,被告人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退缴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手机1部。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贾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话术资料、支付宝账号截图及交易记录,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工作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贾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为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拨打网络电话,诱使他人加入聊天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和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酌情从轻、从宽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告人贾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