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非婚生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因本案何作强与蔡玉英双方协商不成,根据双方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与蔡某的亲厚程度、蔡某现生活情况等因素,蔡某适宜由蔡玉英直接抚养,继续随蔡玉英一起生活。一审根据蔡某的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何作强负担能力,判令何作强每月承担蔡某抚养费800元至蔡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并无不当。何作强关于由其抚养蔡某及其只支付抚养费200元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何作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